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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第16卷)

  2020-06-16 00:00:00  

法律方法-(第16卷) 内容简介

  《法律方法(第16卷)》以论文的形式就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各种法律方法论进行了探讨,就中外学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学方法论进行了探讨、评析。《法律方法(第16卷)》已成为法学界探讨法律方法理论的重要阵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法律方法-(第16卷) 目录

法律方法理论
法律及其语言
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性解释
卡尔·施密特的法律方法论演进史述评
法律事件抑或政治事件:从法律解释方法看阿云之狱的定性
论法律解释的社会功能
法律方法对司法法治的建构性意义
当代西方法学中的融贯论
关系主义方法、场域与法律论证——以布迪厄的理论为出发点
论法治思维路向选择:“规范主义”抑或“经验主义

裁判方法
司法案件间“家族相似”理论述评
从中西比较视角看司法方法的制度空间
*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法比较研究
类推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方式
用说理展现正义——基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及其公信力现状的实证分析
论突袭性裁判
论判决确定、判决宣告与判决生效的法律解释

部门法方法论
犯罪情节的贝叶斯网络建模
我国刑法问题解决和研究中体系性思考的不足与改进
法定刑配置的原则与方法——以量刑思维为着眼点
刑法实质解释的文本界限
类比推理:刑法中拟制规定理性化的方法保障
刑法因果关系的价值判断
常识主义刑法观的方法论困境
刑法目的解释的二维解析
悔罪如何影响量刑——量刑方法的具体适用
民商合一立法方法在瑞士民法典中的实现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诠释——以特殊动产物权公示效力为视角
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法律修辞
论法律修辞规则的构造
判决如何修辞
真理与修辞:基于苏格拉底审判的反思
论模糊语词之于立法的意义——兼及对法律不确定性命题的修正
法律解释的嬗变及其启示——以逻辑和修辞的变迁为线索

综述
国外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进展述评
国内法律发现研究述评

法律方法-(第16卷) 节选

  作为主体理解方式的融贯既包括规范性融贯和描述性融贯的内容,但却又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状态:这一融贯性要求来自于我们对存在的理解,它并非是简单地对某一特定信念系统的特征描述,而是我们的信念在整体上的一种特征,它是对理解活动的目的性描述,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的终极目标。所以,从主体的角度看,外在世界的融贯也就是我们自己关于这个世界的信念的融贯,如果这个世界对于我们来讲是不融贯的,实际上是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信念系统不融贯。我们必须努力使外在世界保持融贯,以保存我们身在其中的这一信念系统的融贯,也就是保存了我们自身的秩序稳定。所以,巴尔金指出:法律是融贯的,如果我们能够把它看做是源自或者能够根据一系列原则或政策予以说明,法律是否融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它的理解与需要。  法律是融贯的这一判断产生于我们以某种特定方式理解法律的过程中。巴尔金把这一特定的法律理解方式称为理性重构(rational reconstruction):理性重构是在法律资料中发现理由的一种努力,对于“法律是融贯的”这一判断的感受是我们在理性重构过程中对法律进行理解的结果。但他并不把“理性重构”作为法律是否融贯的一种检验方式——法律是融贯的、如果它适于理性重构——因为这一立场遮蔽了主体在法律判断中的作用。巴尔金认为:“理性重构不仅是对法律规范的属性或它们之间关系的一种检验,更多是主体观察法律的一种方式。我们说法律适于理性重构,是一种关于主客体关系的描述——主体以特定方式建构了客体以便于理解它。法律可以理性重构,是因为我们以特定目的看待法律。”[1]这一立场暗含的主张是,主体可以不同目的或期待产生不同结果的态度看待法律。如果我们认为这些法律规则是正当合理的,我们会努力重构它们并使之融贯。所以,法律是否融贯这一问题*终是关于主体如何建构他们所理解的法律的研究。  理性重构过程必须发生在具体的案件中,重构法律规则的目的是使其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法律规则时,我们必须努力理解这些规则的真正要求是什么,这就需要我们考虑深藏于法律制度深处的原则或政策,根据这些原则或政策来理解法律规则的真实含义。原则对规则的支持是一种弱意义上的支持:假设法律是融贯的、且我们以正当目的适用规则,我们只要能够提供大致可理解的、有效的、合理的原则或政策支持这些规则,即使我们不能说服别人都相信它们在道德上是*好的,也可以说是完成了对这些规则的理性重构。  ……

法律方法-(第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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