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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举报检察新业务指引

  2020-06-16 00:00:00  

控告举报检察新业务指引 内容简介

  为积极应对两大诉讼法修改后的新形势新任务,指导控告举报检察新增业务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编写了《控告举报检察新业务指引》一书。《控告举报检察新业务指引》重点介绍了控告举报检察业务,尤其是五项新增业务办案工作,系统梳理并详尽阐释了赋予五项新增业务职能的背景原因、具体情形和条文理解,以及办理五项新增业务案件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和办理程序等,是全国首部指导各地办理控告举报检察新增业务案件的权战工作用书。

控告举报检察新业务指引 目录



**章 综述
**节 控告检察工作概述
一、控告检察工作的内涵及基本性质
二、控告检察工作的特点
第二节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控告检察工作
一、正确把握新形势下的控告检察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控告检察工作的职责定位
三、进一步明确控告检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审查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节 民事控告检察业务概述
一、民事控告检察业务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监督案件的受理原则
第二节 管辖与受理
一、管辖
二、受理
第三节 受理条件
一、受理范围
二、材料齐全合规
三、本院具有受理权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节 审查受理程序
一、审查材料
二、权利义务告知
三、审查后的处理

第三章 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
**节 充分认识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的重要意义
一、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是贯彻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体现
二、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是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第二节 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法定情形的理解
一、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十六种情形
第三节 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的程序
一、管辖
……
第四章 审查办理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六章 举报初核
第七章 交办案件

控告举报检察新业务指引 节选

  (一)重惩罚犯罪,轻诉讼权利保护  “有罪推定”、“疑罪从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根深蒂固,往往为了破案目的,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重视,不惜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方法以获取证据,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屈打成招,为冤案埋下祸根。同时,由于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爆炸、放火等犯罪,深恶痛绝,加之这些重案网络媒体关注度高,案发后网络媒体积极评论、炒作,社会大众往往对所谓的嫌疑人提前贴上了“恶人”标签,在此背景下,社会上有相当多的人对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持有偏见或成见,甚至认为他们是为“坏人说好话”,是“被金钱所收买”,是“良知的丧失”。一些检察官、法官受此影响,往往也就忽视了辩护人意见,甚至不愿意听辩护意见。就是在办案中认为辩护意见有一定道理,感觉案件有疑点,也往往只注重收集有利于自己观点的证据,忽视不利于自己观点的证据。  (二)控辩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审判中立难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在此原则下,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往往配合多、制约少,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往往检察机关及时派员介入,通过参与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出取证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以致审查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很难发现问题,找出疑点。可能存在以下问题:当辩护人对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或者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时,一些检察官很难采信辩护人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或者法官审判时,很难认真听取并采纳辩护人意见,且“保持中立”而不偏不倚。  (三)辩护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缺失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可以极大地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客观公正分析案情、发表相应意见,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指控犯罪、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的认识和判断更加客观、全面。但是,2012年修改前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其保障机制,或者未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具体,尤其是辩护权的救济规定甚少,辩护权的行使以及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无法可依,导致辩护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辩护难,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被采纳更难。  基于以上原因,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任务,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指导下,对辩护人职责、权利行使途径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和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一直以来社会普遍关注的,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证据权、知情权、提出意见权等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尤其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应当依法审查办理,这为辩护权充分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在侦查环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案件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如提出意见的,应当附卷。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控告举报检察新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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