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评论-2014年卷总第14卷 本书特色
本书主要内容有:年度法制报告、证券法制、域外法制、理论综述、案件聚焦等。
公司法律评论-2014年卷总第14卷 内容简介
《公司法律评论(2014年卷·总第14卷)》分为年度法制报告、公司法制、证券法制、破产法制、域外法制、理论综述、案件聚焦等栏目。其中,年度法制报告对2013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的发展进程作了全面的回顾。理论综述部分对公司法理论、证券法理论、破产法理论进行了较详细的综述。公司法制、证券法制、破产法制部分着重对当前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探讨。域外法制部分对国外*新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案件聚焦则是对2013年中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案件进行的剖析。
公司法律评论-2014年卷总第14卷 目录
年度法制报告
2013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研究报告
公司法制
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探析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解读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下企业信息公示的原则选择——兼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9条
员工持股三题:价值、模式与原则——以国有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背景
职工持股的信托管理模式研究
日本公共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及其启示——以NTT与JR为例
域外LLC制度分析及其在我国的引入
证券法制
英美加三国金融立法中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应用
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美国司法经验的借鉴
集合投资计划概念、特征与性质研究
证券错误交易撤销的适用条件与处置程序
破产法制
“管理人怠于行使撤销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破产原因若干问题探讨
域外法制
2013年公司治理发展:英国公司治理准则及管理准则的影响和实施
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的设立:不仅仅是结构转变?
金融稳定理事会:2013年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节选)
《国有企业:贸易效应与政策影响》概要
竞争中立:OECD建议、指导方针和*佳实践纲要(节选)
理论综述
2013年中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综述
2013年中国证券法理论研究综述
2013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
公司法律论坛
2013年公司法律论坛会议纪要
案件聚焦
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具影响力案件评析
案例一 跨市场内幕交易的认定与解决——光大乌龙指事件行政处罚评析
案例二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与保护边界——上海外滩“地王”案的法律解析
案例三 舆论监督企业行为的监管之辩——对“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案”的法律分析
案例四 财务造假背后的欺诈上市和违规信披——对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的法律分析
案例五 信息披露之殇——基于“昌九生化重组事件”的思考
案例六 债市打黑风暴卷出“监管真空”——对代持养券行为的法律分析
案例七 互联网金融狂欢?——对余额宝创新与监管的法律分析
案例八 纵向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对“茅台酒”案的思考
公司法律评论-2014年卷总第14卷 节选
《公司法律评论(2014年卷·总第14卷)》: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1.作为委托人的职工的权利行使与保障 (1)信托受托人的选任权和解任权 将职工持股信托的载体确定为专业的信托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应该不会有什么争议,但是具体选择哪一家信托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这是职工持股信托设立阶段面临的一个新问题。鉴于职工持股人数较多的情况,笔者认为,应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一个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全体职工的利益,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一家具有资质并且信誉优良的信托投资公司来作为受托人。需要指明的是,在这里,职工代表大会只是作为一个信托投资公司选拔的工作组织机构,而不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信托法》第23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择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基础丧失,当然有权依法解除受托人的资格,从而重新选择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受托人。 (2)信托事务知情权 《信托法》第20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按照信托法原理,持股职工将所持股份转移给信托公司后,持股职工便丧失对所持公司股份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虽然委托人无权干涉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但是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事务的基本情况,对受托人是否依法履行受托义务进行监督。在实践中,信托委托人的知情权主要通过查阅信托文件以及要求受托人报告受托事务来实现,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必须积极配合委托人知情权的行使,及时向持股职工提交相关资料并报告相关的情况。根据我国信托法律的相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对自己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并采取妥善的保存措施,同时还要在一定时间限度内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况制定成报告送交给委托人和受益人,当然,委托人、受益人也有权主动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对相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3)撤销权 《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发生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履行信托义务不恰当而损害持股职工利益的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是,委托人的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在法定期限之内并且以特定的方式提出。但是,在职工持股信托管理模式中,委托人撤销权的行使有其特殊性。因为职工持股信托中受托人主要是代表职工股东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当受托人不当行使表决权时,由于受托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直接处分信托财产即股东权,而是对股东权中表决权的行使,而且其权利行使的对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易第三人,所以其行为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因此对受益人而言其不能要求撤销该行使的权利,而只能要求解任受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