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法理研究 内容简介
《民事检察法理研究》是作者近十年来关于检察监督的思考和观察,文集按照主题分为四个部分:基础理论,制度构建,立法完善和监督保障。对我国的米博士检察监督理论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研讨。
民事检察法理研究 目录
**部分 基础理论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模式论
(二)国家干预型监督模式
(三)法制统一型检察监督模式
(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理论定位及局限性解析
(五)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遇到的几个理论问题
(六)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转轨
二、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
(一)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所处的历史方位判断
(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所取得的成就
(三)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不足
(四)民行检察监督所面临的挑战
(五)民行检察监督所面临的三大“转向”
三、论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
(一)监督理念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
(二)监督客体由实体型向程序型拓展
(三)监督对象由审判型向诉权型延伸
(四)监督方式由一元型向多元型裂变
(五)监督时点由诉后型向诉中型转变
(六)监督规模由个案型向类案型发展
四、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
(一)监督范围的扩张化动向
(二)监督关系的和谐化动向
(三)监督模式的内在化动向
(四)监督功能的复合化动向
(五)监督环境的趋优化动向
五、论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分层理论
(二)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内涵展开与特征描述
(三)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类型化考察
(四)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担负客观义务的理论基础
(五)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表征和发展
(六)确立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处理好的几个理论问题
第二部分 制度构建
六、民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研究
(一)确立民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确立民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民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分类
(四)全面监督原则
(五)依法监督原则
七、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一)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同时并存
(二)兼指对民事诉讼的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
(三)既指对人的监督,又指对事的监督
(四)兼指对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的监督
(五)接受检察监督的主体由单一变为多种
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比较法视野:公益诉讼及其借鉴价值
(二)中国视角: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制度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其完善
九、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研究
(一)诉中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二)对诉中监督的质疑及其回应
(三)诉中监督的理论依据
(四)诉中监督的案件范围
(五)诉中监督的参诉方式
(六)检察院的诉中地位
(七)诉中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构架
十、论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
(一)“等腰三角形”的程序法理探析
(二)检察机关实施诉中监督的定位诉求
(三)诉中监督的结构选择
(四)菱形结构的优势确证
十一、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模式变迁
(一)我国的再审模式:政策形成型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模式:私权保障型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再审模式:程序救济型
(四)从实体监督型到程序救济型:我国再审模式的转轨
十二、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
(一)再审理由的制度性变迁
(二)再审制度的诉讼化改造
十三、“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一)“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制度价值
(二)反对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几个论点及其辩难
(三)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具体运用
十四、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应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
(一)人民法院自己发动的再审程序是否合理
(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存在难题
(三)检察院统一受理申诉案件具体优势
十五、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含义界定及其基本功能
(二)现行民事抗诉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三)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十六、论民事抗诉的制约机制
(一)建立民事抗诉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二)建立民事抗诉制约机制应当遵循的若干原则
(三)民事抗诉制约机制的主要表现
十七、检察和解:司法性质的特殊救济手段
(一)检察和解的性质界说
(二)检察和解与检察监督的辩证关联
(三)检察和解的性质
(四)检察和解的效力
第三部分 立法完善
十八、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与检察监督
(一)检察监督与新型民事诉讼模式的构筑
(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与司法逻辑
(三)诉前监督与民事公诉
(四)抗诉的范围与立法调整
(五)几个有争论的问题
十九、审判监督程序立法修改五题
(一)关于检察监督问题
(二)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标准问题
(三)关于再审审级问题
(四)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的关系问题
(五)关于再审次数问题
二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宏观定位
(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中观定位
(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微观定位
二十一、尊重规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制度的新发展
(一)立法的进步与问题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规则(试行)》的亮点
(三)全面深入地推进民事检察工作
第四部分 监督保障
二十二、“检察监督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检察监督法与宪法及其相关法的关系
(二)检察监督法与三大诉讼法的关系
(三)检察监督法的内部关系
二十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机制和创新
(一)完善现有的人大司法监督机制
(二)支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
(三)加强人大对人民监督员的领导和管理
二十四、论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及其重点转向
(一)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
(二)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转变
二十五、人大监督司法之困境及其消解
(一)人大监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改进人大监督司法的重点
(三)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二十六、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价值与制度边界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况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价值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其他相关监督制度之间的异同辨析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检察法理研究 节选
2.民行检察监督所面临的立法上的挑战 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准据,存在着总则和分则相脱节的弊端。两个诉讼法均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同时规定了抗诉再审监督制度,然而,除此之外则无其他规定了。这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便是,除抗诉制度外,民行检察监督是否仍有其他制度空间上的作为?对此无论是否给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都是会引发争议的。不仅如此,其相关立法条文少,内容空疏,为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其二,检察监督立法自身的缺位,也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的发展和作用。诉讼法上的监督规范,所调整的乃是基于监督权的行使所发生的监督诉讼法律关系,表明的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检察监督法所调整的则是监督者自身的权能及其运作过程,表明的是自身内部的纵向关系,比如,如何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监督管辖制度、监督审查制度、出庭监督制度;等等,均应受监督法调整。其三,司法解释未能跟上实践的需要。比如对执行的监督、诉中的监督等,究竟是否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所覆盖?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见解,这恰恰需要*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权加以明确,而至今,此种司法解释一直未能出台。不仅如此,“两高”在就民行检察监督的操作规程方面尚未进行充分的协调沟通,从而就易生争议或久存分歧之处尽可能地达成共识,消除存在于检法之间的种种认识差异,确保民行检察监督权能够落到实处。比如说,为了进行民行检察监督所必需的调阅卷宗问题,应当说是一个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并不值得引发过多争论,更不应因此而使之演化为制约民行检察监督的“瓶颈”问题。而至今,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犹未解决,以致人们有理由怀疑,监督者的监督是否有决心,而被监督者的接受监督是否有诚意?其他问题,诸如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诉讼中的检察官的称呼和位置、抗诉书宣读完毕后是否还继续在法庭上参与诉讼、是否能够驳回抗诉;等等,均未能通过联合司法解释达成一致、消弭分歧。 此外,民行监督在立法层面上的挑战还表现在:其现有的规范性内容尚不够平衡。重视原则性规范、轻视具体性规范;重视政策性规范、轻视法律性规范;重视内部性规范、轻视外部性规范;重视单向度规范的创设,轻视双向性规范的生成;等等,均是其实际表征。3.民行检察监督所面临的理论上的挑战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一个中国语境下的特殊问题,西方国家虽然也有零星的表现,但与我国将它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所不同;尤其在目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处于全方位的转型之中。故而其制度构建与完善,必将遇到诸多的理论难题,主要涉及:其一,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和法律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如何,以及检察权中是否含有行政权的因素?其二,检察机关所肩负的职能是单一性的还是复合性的?单一性的检察职能论认为,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全部职能均可归结为监督权;复合性的检察职能论认为,检察机关所行使的职能包括法律监督权和非法律监督权两大类型,后者如公诉权、侦查权;等等。其三,检察监督会不会影响审判权的独立性,以及检察监督是有利于司法权威性的提升还是相反?其四,在民行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介入,会不会影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功能发挥,尤其是,会不会损害诉权独立和私权自治?其五,检察监督会不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以及程序的安定性?其六,诉讼中经典性的三角形原理和程序格局会不会因为检察监督权的介入而遭到破坏?其七,谁来监督监督者?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民行检察监督所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且也多有争议,均需要得到清晰的解答和充分的论证。 4.民行检察监督所面临的能力上的挑战 民行检察监督不仅在理论上复杂,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中也更复杂,这就提出了监督能力的同步跟进问题。如果说民行监督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问题已经获得初步解决了的话,那么,现在接踵而至的问题便是,民行检察监督的可行性和现实性问题,监督能力是这个问题的集中表现。徒法不足以自行,纵有良法美制也需要靠人来执行和落实。民行检察监督能力必须能够适应该项制度和实践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会制约此项制度的实际功用,*终成为该项制度趋于完善的羁绊。 ……
民事检察法理研究 作者简介
汤维建,男,1963年8月出生,江苏省镇江丹阳市人,是一位法学博士。任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挂职)。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首届特邀监督员。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北京市委会副主委。国家督学。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司法部“律师公证业发展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公证协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