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节选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