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改革与理论探索-2016年卷 内容简介
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阶段。司法改革作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进入了重点突破期。正是关键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需求,给法学研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立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本土实践,回应司法体制改革遭遇的种种难题,做有指导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研究,以确保各项司法改革任务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中得以推进和落实,成了现阶段法学研究一项重要的任务。
诉讼制度改革与理论探索-2016年卷 目录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多元解纷的“破”与“立
——对多元解纷”泛人民调解化“现象的反思与破解
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从法社会学视角观瞻
——以X区法院的实践运行为分析对象
公证调解家事纠纷遭遇的困境及出路
分立抑或统一: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理论与实践的悖论:民事间接执行制度的运行逻辑解读
——基于Y市2009-2013年执行案件的实证分析
繁案精写:让证据”说出“真相
——民事一审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书见模式新构
论审判”质证庭“现象之检讨与进路
——以100份民事多次开庭为实体样本
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与选择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机制的路径选择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中”违反法律“的认定与拓展
一刘绍军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试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无效的司法审查
——基于32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
认真对待瑕疵: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乱象的司法审查
——以25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分析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强度之类型化分析
——以118则行政诉讼案例为样本
在经验与规则之间:试论行政惯例司法审查之类型化构建
——以保障公民权利为视角的实证考察
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审判职权的分化与整合
——基于当前”一干多支“的管辖现状为视角
行政庭审争议焦点制度的探究与规制
——以庭审中心主义为研究视角
反思与重构:论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之进路探究
——以442份判决书和H省Y市法院的实践为样本
需求与回应: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类型化模式构建
——基于250余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行政民事侵权责任的量责规范化
——以过错与原因力作变量构建
网络平台中立行为行政责任的司法认定
——兼论对当前司法民刑两极回应模式的检讨
以审判为中心下的主办侦查员责任制
——以命案侦查为视角
论审判中心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实现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构建研究
刑事司法精神鉴定中的矛盾分析及程序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视角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完善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公诉工作模式转型研究
新形势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方法论实务研究
——兼论逻辑和经验规则在证据审查中的实践运用
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新型诉审工作机制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审判中诱导性询问规则之构建
——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刑事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启动基点与运行规制
——以89位刑事法官的问卷调查为切点
二审鸿沟之填补:强制辩护案件上诉阶段律师参与作用之实证研究
合议庭发言顺序的反思与重构
审判委员会: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与路径延伸
——为审委会讨论案件事实辩护
司法公开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难“的现实语境与路径选择
诉讼制度改革与理论探索-2016年卷 节选
《诉讼制度改革与理论探索(2016年卷)》: 二、家事领域公证调解与其他调解模式的比较优势家事纠纷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纷争。家事纠纷不仅涉及人身关系的调整,还涉及由人身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①,因此家事纠纷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具有特殊性。家事纠纷的处理不仅事关当前家庭内部所有成员的利益,也事关事后家庭内部成员关系的良性发展。为了契合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性,很多国家在解决家事纠纷时运用了与其他财产纠纷程序完全不一样的解决方法,即通过非诉手段解决。②而众多非诉手段中,调解向来受到我国立法者和民众的青睐。在我国关于调解的类型划分的理论有多种,学界普遍认为常见的调解方式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③,但鲜有人提及公证调解。近年来随着公证调解实践活动的兴起,公证调解又重新进入法学理论研究视域。公证调解的兴起以及其在家事领域发挥出的惊人效果*主要的原因来自于公证调解本身拥有解决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其相较于其他调解模式具有较突出的优势。 (一)家事纠纷解决中公证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比较优势 首先,公证调解场所具有灵活性,调解手段多元化。相较于法院调解在庄严的人民法庭或者专门的调解室进行,公证调解的调解环境可以更加轻松更加灵活,甚至公证员可以走进当事人的家里进行调解。调解场合的灵活性,不仅能适应当事人的不同要求,也更能让当事人放松戒备,坦诚相待。在调解手段方面,公证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诉求以及双方利益出发拟定不同的解决方案,通过提供继承、接受遗赠、遗嘱、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赠予合同、提存、委托、即时交付等一系列公证服务与各类遗产领取、登记、税务政策咨询,解决不同类型与需求的家庭矛盾。④而法院调解只能通过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予以固定,没有多样的纠纷解决路径。其次,公证调解主体的非官方性,更能激发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一直以来法院调解之所以广遭诟病,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受到了来自法院的压力,达成的调解协议很难自主履行。如果仅仅只涉及调整财产关系的调解书,法院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解决,但家事纠纷大多还涉及人身关系,强制执行措施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公证调解由一名公证员全程负责,这样更能把握准当事人的心理,并且公证员与当事人一样作为权利平等的主体,更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达成的调解协议更能得到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二)家事纠纷解决中公证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比较优势 公证调解相较于人民调解*大的比较优势在于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一规定仅承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人民调解需要经过司法确认程序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司法确认之前,当事人反悔的不计其数。而且确认程序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尤其是家事纠纷中,家庭成员就纠纷达成共识,相互谅解之后,部分当事人为了免于麻烦或怕伤害相互之间刚修复的情谊,免去了确认程序,结果导致了二次纠纷的发生。与人民调解协议不同的是,经公证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为调解协议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当然的公证的法定效力①,即经公证的调解协议具有“证据之王”的法律效力,为公证调解家事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对以给付为内容并且债务人明确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公证,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若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一系列的公证活动,不仅能固定调解结果,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办证程序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办理,较之人民调解有明显优势。 (三)家事纠纷解决中公证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比较优势 首先,公证调解较之行政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斡旋调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②一般来说,大部分家事纠纷属于影响比较小的民事纠纷,很少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