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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研究

  2020-06-16 00:00:00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研究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划分问题。中国中、东、西部地区自然条件差异大,资源禀赋各有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承认生态补偿共同责任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在政府与市场生态补偿方式上、财政与税收手段运用上应体现差异化,有所侧重。借鉴靠前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拟构建差异化的生态补偿财税责任法律机制。特别是针对政府与市场生态补偿相融合的法律机制、中央与地方政府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法治进路、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三方面做重点阐述,力求为我国《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研究 目录

序言

**章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生态补偿财税制度的契合理论
**节 生态补偿制度概述
第二节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研究的意义与现状
第三节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引入生态补偿财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节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生态补偿财税制度的契合理论

第二章 我国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及其立法演变
**节 我国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我国生态补偿财税责任承担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我国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的立法检讨与目标

第三章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的国际经验
**节 大陆法系国家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
第三节 国际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的特点与启示

第四章 生态补偿政府与市场有效融合的理论基础与法律机制
**节 政府与市场生态补偿运行现状及评析
第二节 生态补偿中政府与市场作用有效融合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生态补偿中政府与市场有效融合的关键
第四节 政府与市场生态补偿有效融合的法律机制

第五章 中央与地方政府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理论与法治进路
**节 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现行制度安排与未来走向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实质与理论基础
第三节 法治视野下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障碍
第四节 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法治进路
第五节 对国家《生态补偿条例》相关条文的建议

第六章 我国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
**节 生态税介入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第二节 国外生态补偿税收的立法实践
第三节 国内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四节 我国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类
二、中文期刊、报纸、论文类
三、外文类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研究 节选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研究: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契合》: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火灾当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且有显著成绩的;……  (六)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有显著成绩的;  (七)森林更新和封山育林有显著成绩的;  (八)在森林保护工作中,认真负责,联系群众,并且在宣传和贯彻护林法令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九)在森林保护工作中发明创造有显著成绩的。  除了森林生态补偿外,这一时期广义生态补偿实践还开展在矿产资源保护领域。1983年,云南省以昆阳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采矿区植被恢复及其他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1989年,江苏省制定并实施《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收费试行办法》,规定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征收矿产资源费、矿产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1990年福建省决定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  总体上,受当时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限制,这一时期的生态补偿范围有限,主要在森林和矿产资源保护领域;形式单一,主要通过征收资源费、政府补贴形式进行生态补偿。虽然也出现了育林基金制度,但也未能深入开展。这一时期完备的体系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并未建立。  一、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初至2010年):多形式生  态补偿并存,补偿范围全面,筹集资金渠道较广泛  20世纪90年代,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特别是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灾和逐渐加重的北方地区沙尘暴现,我国加强了生态环境建设:1998年试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1999年试点退耕还林工程;1999年国务院颁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正式提出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火灾当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且有显著成绩的;……  (六)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有显著成绩的;  (七)森林更新和封山育林有显著成绩的;  (八)在森林保护工作中,认真负责,联系群众,并且在宣传和贯彻护林法令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九)在森林保护工作中发明创造有显著成绩的。  除了森林生态补偿外,这一时期广义生态补偿实践还开展在矿产资源保护领域。1983年,云南省以昆阳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采矿区植被恢复及其他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1989年,江苏省制定并实施《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收费试行办法》,规定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征收矿产资源费、矿产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1990年福建省决定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  总体上,受当时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限制,这一时期的生态补偿范围有限,主要在森林和矿产资源保护领域;形式单一,主要通过征收资源费、政府补贴形式进行生态补偿。虽然也出现了育林基金制度,但也未能深入开展。这一时期完备的体系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并未建立。  ……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徐丽媛,1978年生,江西临川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环境法硕士,南昌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环境法、经济法等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脱贫攻坚背景下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法制研究”,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等课题的研究,在《税务研究》《江西社会科学》《城市问题》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等。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研究

http://book.00-edu.com/tushu/sh1/202006/25585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