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适用实务指南(上下卷) 本书特色
本书分上、下两卷,总字数200余万字。为了方便司法实务中便捷运用,本书按照刑法各罪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写,章、节目次基本保持法典的体例不变。书中所列问题按照法律条文规定的顺序对号入座,分项归类,逐一解答。解答的依据主要来自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权威刑事法理论,同时也吸纳了其他有关指导刑事办案业务书籍中的重要内容和有关刑事司法理论研究成果中的有益成分。本书所解答的问题,主要取源于司法实践,在内容和体例设计方面都贯穿了有利于司法实务的实用性和方便性,其目的在于帮助办案人员和专业研究人员准确运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办案速度和研究效果,以有效地解决刑事法应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最新刑法适用实务指南(上下卷)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上、下两卷,总字数200余万字。为了方便司法实务中便捷运用,本书按照刑法各罪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写,章、节目次基本保持法典的体例不变。书中所列问题按照法律条文规定的顺序对号入座,分项归类,逐一解答。解答的依据主要来自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非常不错刑事法理论,同时也吸纳了其他有关指导刑事办案业务书籍中的重要内容和有关刑事司法理论研究成果中的有益成分。本书所解答的问题,主要取源于司法实践,在内容和体例设计方面都贯穿了有利于司法实务的实用性和方便性,其目的在于帮助办案人员和专业研究人员准确运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办案速度和研究效果,以有效地解决刑事法应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最新刑法适用实务指南(上下卷) 目录
(上卷)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十、帮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十四、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二十五、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二十六、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七、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八、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三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三十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三十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十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十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三十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三十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三十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四十、重大飞行事故罪
四十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四十二、交通肇事罪
四十三、危险驾驶罪
四十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十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四十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四十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四十八、危险物品肇事罪
四十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五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五十一、消防责任事故罪
五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文物罪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九、走私废物罪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五、妨害清算罪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七、虚假破产罪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十、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变造货币罪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高利转贷罪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二十八、逃汇罪
二十九、骗购外汇罪
三十、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五、信用证诈骗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八、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二、抗税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款罪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虚开发票罪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假冒专利罪
五、侵犯著作权罪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二、虚假广告罪
三、串通投标罪
四、合同诈骗罪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六、非法经营罪
七、强迫交易罪
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九、倒卖车票、船票罪
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十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十三、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六、强奸罪
七、强制猥亵、侮辱罪
八、猥亵儿童罪
九、非法拘禁罪
十、绑架罪
十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十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十四、诬告陷害罪
十五、强迫劳动罪
十六、非法搜查罪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八、侮辱罪
十九、诽谤罪
二十、刑讯逼供罪
二十一、暴力取证罪
二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二十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二十四、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二十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十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二十七、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十八、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二十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十、报复陷害罪
三十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三十二、破坏选举罪
三十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十四、重婚罪
三十五、破坏军人婚姻罪
三十六、虐待罪
三十七、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三十八、遗弃罪
三十九、拐骗儿童罪
四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四十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四、抢夺罪
五、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挪用资金罪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十、敲诈勒索罪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十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下卷)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三、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八、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九、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十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四、组织考试作弊罪
十五、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十六、代替考试罪
十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九、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十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十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二十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十四、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
二十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十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二十七、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二十八、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二十九、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三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十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三十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三十三、聚众斗殴罪
三十四、寻衅滋事罪
三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十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三十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十八、传授犯罪方法罪
三十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四十、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四十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四十二、侮辱国旗、国徽罪
四十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四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四十五、聚众淫乱罪
四十六、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四十七、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四十八、赌博罪
四十九、开设赌场罪
五十、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罪
三、妨害作证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五、虚假诉讼罪
六、打击报复证人罪
七、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八、披露、报道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九、窝藏、包庇罪
十、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十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十四、破坏监管秩序罪
十五、脱逃罪
十六、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十七、组织越狱罪
十八、暴动越狱罪
十九、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六、偷越国(边)境罪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五、倒卖文物罪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五、强迫卖血罪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八、医疗事故罪
九、非法行医罪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七、非法狩猎罪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九、非法采矿罪
十、破坏性采矿罪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十三、盗伐林木罪
十四、滥伐林木罪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五、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九、强迫他人吸毒罪
十、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
二、强迫卖淫罪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六、传播性病罪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十六、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十七、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十八、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十九、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二十、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二十一、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二十二、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二十三、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单位受贿罪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六、行贿罪
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八、对单位行贿罪
九、介绍贿赂罪
十、单位行贿罪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徇私枉法罪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九、枉法仲裁罪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
二十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二十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二十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二十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十五、放纵走私罪
二十六、商检徇私舞弊罪
二十七、商检失职罪
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二十九、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三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罪
三十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三十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三十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十六、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十七、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四、投降罪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十一、军人叛逃罪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十七、战时自伤罪
十八、逃离部队罪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三十、私放俘虏罪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
最新刑法适用实务指南(上下卷) 作者简介
刘方,男,生于1961年,土家族,湖北人,教授,199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硕士。曾在基层司法机关从事多年实务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专职副书记。先后在各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个人法学类专著9部,主编、合著、参著各类著作20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