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 内容简介
长久以来,西方人对中国的看法,一直受到韦伯比较社会学里对比中西社会与文化的影响:为了彰显现代西方的独特类型,韦伯将中国作为对比类型的传统社会的代表,在混同文化内的比较与文化间的比较的情况下,中国传统宗教、法律、经济与政治等秩序的发展阶段便被等同成西方中世纪的发展阶段,明显落后西方现代社会。《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例,尝试对韦伯提出批判: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他的比较法律社会学里二元对立式的理念型比较(“形式的-理性的”西方现代法律的类型←→“实质的-不理性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对比类型)的局限;《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立基在优选*近对清代法律与司法审判的丰硕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本书由林端著。
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 目录
主编者言 自序与导论 一、韦伯比较社会学的特点与局限 二、文化内的比较:韦伯有关西方法律发展史的理念型建构 (一)理念型地建构西方法律发展史 (二)形式的一理性的法律 (三)“形式的一理性的”法律的共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之间的选择性亲近关系 (四)“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贯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西方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三、文化间的比较: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一)官民各有所司 (二)自治的氏族、村落与法律的实际运作:以家父长制的氏族亲属关系为准 (三)中华帝国的行政与法律:家产制的行政与法律 (四)中华帝国的司法审判:自由裁量的、不可预计的“卡迪审判” (五)缺乏个人自由权与私法的规定 (六)缺乏专业法学教育与专业法律人阶层 (七)缺乏自然法思想与形式法学 (八)缺乏独立自主的法律与司法发展 (九)将两千年中华帝国的法律视为少变化的整体 四、对韦伯比较法律社会学的批判 (一)方法论上的批判 (二)方法论上的可能出路 (三)*国传统法律多值逻辑的实际运作:以清代州县司法审判为例 1.以“例”补“律”:*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一 2.“情”、“理”、“法”:*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二(以滋贺秀三的研究为出发点) 3.“官方审判”与“民间调解”:*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三(以黄宗智的研究为出发点) 4.“官方审判”、“民间调解”与“神判”的互补:*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四 5.“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五(以“淡新档案”的研究为出发点) 五、结论:超越韦伯,理解传统 附录一: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兼论法律解释学、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的关系 一、前言 二、萨维尼开创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由法学的历史主义到法学的实定主义 三、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 四、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 五、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历史法学派作总结 六、结语 附录二: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两大面向 一、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一:西方法律发展史 二、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二:法律是一种社会行动 代跋 一个华语社会学家的努力与追求 后记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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