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及其新发展 本书特色
中国是海洋大国,海洋能源储量丰富,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近年来,我国近海油气开发进度加快,沿海工业入海排污过重,加之海上运输船舶及海上钻探平台漏油,严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党中央提出,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2013年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为“海洋强国”及“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国在海洋开发领域如何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国际组织及其他海洋大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海洋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及其新发展》从环境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出发,以船舶、钻井平台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应急处置与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体系为重心,比较分析国际、国内立法差异与司法实践分歧,为其他类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提供较为详尽的经验模板,为遏制海洋环境恶化、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律方面的力量。
海洋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及其新发展 内容简介
中国是海洋大国,海洋能源储量丰富,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近年来,我国近海油气开发进度加快,沿海工业入海排污过重,加之海上运输船舶及海上钻探平台漏油,严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党中央提出,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2013年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为“海洋强国”及“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国在海洋开发领域如何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靠前组织及其他海洋大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海洋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及其新发展》从环境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出发,以船舶、钻井平台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应急处置与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体系为重心,比较分析靠前、靠前立法差异与司法实践分歧,为其他类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提供较为详尽的经验模板,为遏制海洋环境恶化、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律方面的力量。
海洋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及其新发展 目录
**章海洋污染侵权责任概述及发展
**节海洋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海洋环境污染
二、环境侵权上的一元说和二元说
三、各国在环境侵权责任上的不同归类
四、海洋环境侵权上的严格责任
第二节与严格责任相配合的新机制
一、确立环境权以弥补有效诉权的缺乏
二、采用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三、重视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赔偿机制
第三节引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环境侵害分类
一、引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因行为”分类
二、引发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因物质”分类
三、引发海洋污染侵权责任的“原因物质”
第四节“设备责任”与海洋污染侵权责任主体
一、“设备责任”在确定侵权责任上的优势
二、船舶、钻井平台所有人(实际操作方)承担设备造成污染的责任
三、国家和营运人共同承担核动力船造成的污染责任
四、航空器经营人承担航空器对海洋造成的污染责任
五、与海岸工程相关的单位承担工程造成海洋污染的责任
六、陆地污染源造成的海洋污染责任
第五节海洋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
一、海洋污染侵权导致损害的概念
二、环境侵权导致损害的范围
三、海洋污染侵权导致损害的特点
第六节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一、海洋环境侵权举证的特殊性
二、各国在举证责任上的创新
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构建
本章小结
第二章海洋污染立法新发展
**节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权”的确立对公益诉讼至关重要
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相关法律规定及争议
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及有关争议
四、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
第二节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趋势
一、赔偿责任社会化是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实现的有效途径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填补趋势
三、社会化填补的方式之一:行政救济
四、社会化填补的方式之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节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样例之一:钻井平台造成污染赔偿机制在欧盟的新发展
一、钻井平台的原油泄漏事件
二、近岸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特征
三、欧盟调整近岸钻井平台油污问题的机制更新
四、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200435EC)
五、海上油气钻探安全指令(Directive 201330EU)
第四节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样例之二:海上钻井平台经营者的行业互助协议——OPOL赔偿机制
一、OPOL赔偿机制的特点
二、OPOL赔偿机制的主要构成要素
三、OPOL的优点与缺陷
四、OPOL的国际化途径
第五节生态补偿机制与海洋污染防控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二、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海洋生态补偿
本章小结
第三章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的国内外立法
**节船舶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发展
一、船舶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起源
二、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与相关立法的演进
第二节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国际公约的分类
一、有关船舶污染防治的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二、有关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具体标准的公约
三、有关船舶污染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四、污染责任人的责任限额、责任限制基金及诉讼时效
五、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
六、《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生效要件与强制退出机制
第四节《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
一、《1971年基金公约》
二、1976年议定书
三、1984年议定书
四、《1992年基金公约》
五、2003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
六、2006年《小型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协议》与《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协议》
第五节《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一、《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制定背景
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一、《HNS公约》的主要内容
二、《HNS公约》的特点
三、《HNS公约》的2010年议定书
第七节国际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赔偿责任限额的水平不断提高
三、损害赔偿范围和责任限额法律制度呈现统一化趋势
第八节中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立法
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二、《侵权责任法》
三、《海商法》
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
六、《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八、《*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本章小结
第四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节《油污损害赔偿规定》出台前法律适用的争议
一、先决问题:条约在缔约国实施问题
二、“单轨制”与“双轨制”的争议
三、“单轨制”下国内法适用的争议
第二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油污损害赔偿规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轨制”规定
二、《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的合理性分析
第三节其他类型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油污损害赔偿规定》不作调整的海洋污染
二、不同类型海洋污染的法律适用规范
本章小结
第五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节国际公约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三、《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二节国内立法有关责任主体的规定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侵权责任法》
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四、《*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国内立法的不足——有关责任主体范围的争议
第三节存在责任主体争议的特殊情况
一、单船公司与方便旗——利弊兼有的油轮运营模式
二、污染事故由多艘船舶引起时的责任分担
三、第三方责任——国内法律规范的冲突
四、船舶碰撞导致的溢油污染事故
本章小结
第六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范围
**节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
三、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手册》
四、美国立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五、加拿大立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六、英国立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二节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对赔偿范围的界定
一、清污等预防措施的费用及损失
二、收入损失——争议问题的厘清
三、海洋环境损害赔偿
四、尚待厘清的问题
本章小结
第七章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节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一、国际公约有关责任限额的规定
二、国内立法有关责任限额的规定
第二节直接诉讼中保险人的责任限制
一、受害人对油污责任险保险人的直接诉讼
二、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
第三节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一、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区别
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及管理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及解决
本章小结
第八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与直接诉讼
**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特征
三、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历史发展
四、中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六、保险标的赔偿范围与责任限额
七、特殊的保险人——船东互保协会
八、油污责任再保险
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二节第三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诉讼制度
一、直接诉讼制度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二、直接诉讼与强制责任保险的关系
三、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法理讨论
四、直接诉讼的法律依据
五、仲裁条款与第三人直接诉讼
六、保险人对直接诉讼请求权的抗辩
七、完善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直接诉讼制度的建议
本章小结
第九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国际公约的视角
一、概述
二、《1992年基金公约》
三、2003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
四、《小型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协议》与《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协议》
第三节中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一、基金的性质与适用范围
二、基金的征收
三、基金的使用
四、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第十章钻井平台造成海洋污染的法律问题
**节钻井平台污染事故及其特点
一、国内外重大钻井平台污染事故举例
二、钻井平台污染事故的特点
第二节涉及钻井平台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立法
一、国际公约及区域性公约
二、国际海事委员会专门性立法
第三节美国涉及钻井平台造成海洋污染的国内立法
一、《1990年油污法》之前美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情况
二、美国《1990年油污法》
三、美国法院的实践
四、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件后美国油污预防与管理体制的变化
第四节中国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中国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
二、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
三、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主要争议问题
四、建立中国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之构想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海洋污染民事诉讼相关制度
**节海洋污染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基础理论
二、《油污损害赔偿规定》——对集中管辖制度的创新
三、集中管辖不适用于诉前保全
第二节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价值和效果
二、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海洋污染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领域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四、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
本章小结
结语
海洋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及其新发展 作者简介
张丽英,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人才培养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注册律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中国海商法协会等协会常务理事。多伦多大学、香港大学、牛津大学、美国天普大学、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等访问学者。发表论文百余篇,著有《船舶扣押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等10余部专著,所著《海商法》获北京市精品教材。获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获北京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胡晓雨,女,山东东营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海商法硕士,现为国家开放大学法学院讲师。曾于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研修国际贸易法,主要研究领域为海商法、国际贸易法等。
张丽英,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人才培养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注册律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中国海商法协会等协会常务理事。多伦多大学、香港大学、牛津大学、美国天普大学、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等访问学者。发表论文百余篇,著有《船舶扣押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等10余部专著,所著《海商法》获北京市精品教材。获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获北京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胡晓雨,女,山东东营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海商法硕士,现为国家开放大学法学院讲师。曾于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研修国际贸易法,主要研究领域为海商法、国际贸易法等。
李可,女,湖北荆州人。澳门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学士,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海商法硕士,澳门大学国际法博士,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海事组律师,曾参与多起重大油污纠纷诉讼,主要研究及实践领域为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外商投资等。
许艺馨,女,辽宁沈阳人,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曾到德国、瑞士研修法与经济学,参与多项法学科研项目,发表涉及海商法、WTO、碳汇融资等问题的中英文学术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