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案例、指南: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选 内容简介
《实践 案例 指南: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选编(第1辑)/淮安法院法律文库》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方面。具体典型内容包括以下: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之司法实务探索,乘客下车脱离车体过程中因本车受伤是否为本车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汇票被恶意除权的真正权利人可行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与行政行为有关由行政机关负担等。
实践、案例、指南: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选 目录
刑事
串通投标罪主体认定
利用职权非法占地建房骗取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认定
“协助抓捕型立功”必须以实际抓获为立功的构成要件
侵吞公款后向他人索款平账的行为定性
修订前后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法定刑孰轻孰重
纵容下属肆意倒卖补贴农机的行为认定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生产、销售达到同类正品标准癌症药应按假药论处
指使醉驾者逃逸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
驾驶汽车在闹市区追逐、撞击他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
暴力抢走债权人借条并销毁的行为认定
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与罚
网络传销案件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构成共犯
诱使他人参赌获取财物行为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无能力支付者逃匿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违规为福利企业办理退税的行为认定
诱使他人使用网银支付木马程序而窃取财物的行为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和共犯的认定
民商事
利用诉讼调解规避执行的认定
祖宅埋藏文物的权属认定
相邻人院内野生树木能否成为排除妨碍的对象
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之非讼性与裁判尺度
死亡赔偿金分配之司法认定
运输合同案中有权代理的权利外观
商品房预约协议之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商品房瑕疵交付及相关责任之司法认定
明显加重购房人付款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权利人免除部分连带责任人责任之效力
因电信技术升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认定处理
旅游纠纷中被侵权人的请求权选择及其选择权之防范
对年老体弱的人应判决给付护理费
养老服务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幼儿园隐瞒疫情致幼儿错失治疗时机的责任认定
承揽发生伤害后补签劳动合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认定
劳动者在两个业务上关联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认定
停放道路边的机动车爆胎致人损害属于交通事故
承保已过年检有效期车辆的保险责任认定
乘客下车脱离车体过程中因本车受伤是否为本车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
交通肇事犯罪之精神损害请求权的认定
因学员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承担
非法拼装拖拉机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
保险人不享有以欺诈为由的保险合同撤销权
按比例支付财产保险赔偿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商业三者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自助保险卡法律效力的认定
团体意外伤害险指定受益人的效力认定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中“原位癌”除外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汇票被恶意除权的真正权利人可行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对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行使顺序的认定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
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利润分配借据化行为的认定
两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司法认定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分包装引发的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行政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之诉讼中的运用
房屋登记机构能否以行政处罚形式撤销房产证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规划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技术性规范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强制拆除案件中被告主体的合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撤诉后再起诉的受理
公司监事基于民事争议要求撤销公司备案行为不可诉
国有农用地上核发渔业养殖证的性质认定
回收划拨合同可以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行政承诺的司法审查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界定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与行政行为有关的由行政机关负担
复议机关未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可诉
实践、案例、指南: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选 节选
《实践 案例 指南: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选编(第1辑)/淮安法院法律文库》: *后,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界定不清。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条对于单位犯罪的定义,显然太过于简单,只是规定了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他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涉及。正因如此,我国审判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争议甚多。为此,在1999年出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2001年,*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又作了解释。但这种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给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提供标准,加上我国刑法和民法中关于“单位”如何认定的差异性,造成审判实践中关于单位犯罪认定标准混乱的现状。这也客观上给予想利用“单位”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可乘之机。 二、挂名股东的公司犯罪认定的现状及路径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种以家庭共同成员为所有挂名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一定的混乱。以浙江省审理的名表走私案为例,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同样的案情,因分属浙江省不同地区,分别由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中一个地区法院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另一个地区法院则认定为单位犯罪。后案件经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认定为自然人犯罪。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的判决中,在适用法条时,也没有明确适用具体法条,而是概括性地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具体是依据这三条中的哪一条,判决书中并没有具体言明。据此也可以看出,实务界对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上的困惑所在。 在理论界,对于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虽倾向于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但对于认定的路径和方法却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夫妻二人(或家庭共同成员)为股东成立公司,由于夫妻(或家庭共同成员)之间存在共同财产关系,即对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所以,当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同时,也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在不能有效证明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以夫妻(或家庭成员)个人共同犯罪论处(其中夫妻中一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实际系挂名股东而未参与经营的,以实际经营者个人单独犯罪论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公司等挂名股东公司,因公司实际上已成为该出资人(或经营者)所操纵的工具,公司自身实际并不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完全由出资人操纵经营,因此,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② 笔者认为,上述的认定路径有其合理之处,也给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性质认定提供了一个思路。但是,上述的认定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种观点虽然借鉴了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解决了单位犯罪中关于认定违法犯罪所得归属难的问题,但是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特殊规定,不应用于非一人公司的其他类型公司,虽然挂名股东在实质上类似于一人公司,但两者之间毕竟有差异,更何况涉及刑事责任的认定,更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被告人来举证证明刑事责任的承担。 其次,第二种观点借用公司法的一个普遍性规定,客观上解决了此类犯罪公司主体认定的问题。也有学者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是借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对不是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犯罪进行了排除。但是,这仅仅解决了此类犯罪的主体认定的问题,并不能解决此类所有的犯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