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释义 本书特色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共九章、七十条,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目的、依据、对外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以及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等协助事项的具体办理作了规定。为帮助司法执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和广大群众学习和掌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本法立法相关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释义》一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释义 内容简介
《靠前刑事司法协助法》共九章、七十条,对靠前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目的、依据、对外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以及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等协助事项的具体办理作了规定。为帮助司法执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和广大群众学习和掌握《靠前刑事司法协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本法立法相关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靠前刑事司法协助法释义》一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释义 目录
**部分释义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对外联系机关及其职责】【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六条【主管机关、办案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经费保障】
第八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费用的承担和解决】
第二章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节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九条【请求书的制作、审核同意及提出】
第十条【向外国提出请求书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外国提出附加条件的承诺】
第十二条【转告执行结果、通报诉讼结果】
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三条【请求书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情形】
第十五条【对外联系机关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协助的执行】
第十八条【证据材料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转告执行结果、通报诉讼结果】
第三章送达文书
**节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
第二十条【送达的文书范围、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请求书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
第二十二条【送达的文书范围、办理程序】【不协助送达文书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请求书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向外国告知执行结果】
第四章调查取证
**节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的事项范围、办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请求书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向被请求国归还证据材料、物品】
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的事项范围、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时派员到场】
第三十条【要求外国保证归还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
第五章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节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一条【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请求书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人员的追诉限制】
第三十四条【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人员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在押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六条【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提出】【请求书的内容】【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人员追诉限制的保证】
第三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同意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视频、音频作证派员到场】
第三十八条【移交在押人员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在押人员在外国被羁押的刑期折抵】
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三十九条【提出请求的办理程序】
第四十条【请求书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继续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二条【请求书及所附材料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同意协助的条件】【将执行结果告知请求国】
第四十四条【继续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案件处理提出异议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请求国原因导致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节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四十七条【提出请求的办理程序】
第四十八条【请求书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涉案财物的移交、分享】
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五十条【外国提出请求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同意执行外国请求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可以拒绝协助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外国请求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五十四条【外国请求分享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八章移管被判刑人
**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五条【外国和中国相互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六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请求书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对被判刑人移管意愿的核实】
第五十九条【移管的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执行程序】
第六十一条【原生效判决的申诉和变更、撤销】
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二条【向中国移管被判刑人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先行关押】
第六十四条【刑罚转换】
第六十五条【继续执行刑罚和执行变更】
第六十六条【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诉】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与国际组织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八条【文件和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
第六十九条【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概念】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第二部分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