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与刑事诉讼监督四化建设-第七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 内容简介
《检察改革与刑事诉讼监督“四化”建设:第七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深入辨析“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全面细化检察监督体系的具体内容以及进一步明确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工作,对准确领会、贯彻落实“十四检”会议精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改革与刑事诉讼监督四化建设-第七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 目录
上篇 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建设
加强理论研究 深化改革创新 推动检察监督体系更
加成熟定型
论刑事诉讼监督权的重构
整合与拓展: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监
督架构的构建路径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与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以基层检察机关和诉监工作微观运行态势为主要视角
司法体制改革视角下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思考——以西安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为样本
关于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适当分离的思考——以检察权一元化为视角
审查逮捕职能与侦查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理论与实践
再思考
公诉与审判监督适当分离的改革路径
公诉职能与审判监督职能内在张力的平衡
浅析检察权有效配置及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的重构——以检察改革内设机构整合为视角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监督与刑事诉讼监督的衔接机制构建研究
人权保障视野下“由刑转行”衔接程序构建
中篇 刑事诉讼监督“四化"建设
司法改革背景下侦查监督“四化”的实现路径
从“以公诉为中心”到“以侦查监督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侦查活动监督中心调整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审查逮捕之调适
——对“逮捕中心主义”的批判
刑事撤案监督的规范化路径探析
论检察机关对诱惑侦查的审查与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改革语境下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推进“四化”建设的主要问题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二审检察制度研究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实证考察与完善
——以安徽省H市检察机关退补实践为样本
公诉案件庭后程序性监督问题及机制构想
省级检察院视野下的*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监督工作及其完善
刑事审判监督线索的分类和流程管理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合理性及完善建言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坚持与完善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公诉与审判监督的适度分离——兼论刑事抗告制度的构建
论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概念及办案模式
论监督业务办案化——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互联网+”思维下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新思考
下篇 检察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刑事诉讼监督体系下检察官办案考核制度研究——以海峡两岸制度比较为视角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指令法治化的相关探讨
分类管理视野下检察官助理制度的梳理与展望——以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为镜鉴
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法律监督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实证研究——以A省为分析样本
检视与应对:刑事错案追责失范现象解构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研究——基于三重理性的思考
检察改革背景下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检察改革与刑事诉讼监督四化建设-第七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 节选
《检察改革与刑事诉讼监督“四化”建设:第七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 一、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传统模式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控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两大职能。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一直处于“薄弱”和“疲软”状态,其发展状态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权的配置上存有监督盲区和空白点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唯一一个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理论上应当掌控除审判独立内容以外的刑事案件全部信息。唯有如此,才能监督其他机关的诉讼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掌控制发追捕建议书后罪犯追捕的情况,不掌控公安机关不立案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后续结果,不掌控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案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后续结果,也不掌控公安机关报捕后未批捕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后续结果。这些信息的大量缺失,使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信息尚且无法全部掌握,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更是无能为力。 (二)静态监督的程序,不能与动态的刑事案件运行轨迹相匹配 刑事案件的运行轨迹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依次经历立案、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的标准流程,有的案件可能在某一环节终止,有的案件长期停滞在某一环节无法继续后道流程,有的案件会出现流程回转。例如,立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在侦查阶段需要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如果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逃跑需要追逃,那么在犯罪嫌疑人追回之前,案件一直处于批捕环节;如果缓刑犯或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需要重新收监或起诉。而目前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进程分段设置,各业务部门对公安机关或前流程业务部门移送来的案件进行“分段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目光没有紧盯着刑事案件的进展,不是在案件的动态进展中随时发现监督线索,而是等着其他机关或业务部门案件移送到手后,仅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督事项进行审查。简言之,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通常是事后监督,注重的是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和对案件的事前预测和事中矫正,缺乏动态的实时监控,完全是一种静态式的审查监督。 (三)各自为政的监督模式,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同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力量“分段割据”,信息流转程序不够导致案件流失和监督空当,无法形成监督合力。如侦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其中涉及逮捕决定是否执行、是否及时移送审查起诉、逮捕认定事实在起诉与审判过程中是否被变更、立案监督是否执行及移送起诉、案件线索移送后有无相关举措等,这些工作的落实需要侦监、公诉、监所、控申部门的相互配合,而目前缺少一个统筹的部门来协调这些监督事项并形成合力。实践中还存在重复监督,浪费资源的现象,如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是共同担当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两大重要部门,在业务内容上存在前后衔接关系,但实践中两个部门的沟通渠道不顺畅,经常出现两个部门重复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这样的“撞车”现象,一方面影响到办案效率以及诉讼资源的耗损,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检察机关司法文书的严肃性。在侦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追捕建议书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罪犯的追捕情况根本不掌控。对侦监部门来说,制发追捕建议书就完成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诉讼监督任务。但对整个刑事案件而言,制发追捕建议书仅是刑事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起源,需要跟踪后续处理情况以便监督。同时,上下级检察机关也未形成监督合力。上级院不全面掌握下级院的诉讼监督工作,下级检察院对于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时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持和指导,如基层检察院发现的刑事抗诉案件,有时因上下沟通不够,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持抗诉。依据民事行政的法律规定,基层检察院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只有提请抗诉权,没有抗诉权。上一级检察院虽有抗诉权,但案件抗诉到同级法院后,大多数案件又被指令发回原审法院再审,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又是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在上下两级检察院之间不断转换,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