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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法学文库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

  2020-06-16 00:00:00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文库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 本书特色

  《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在结构上共分为七部分,具体内容概述如下:
  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书研究的背景,提出了核法中安全原则中的“安全”应当为“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命题。此外,该部分还界定了核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本书的研究范围,梳理了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交代了本书的研究思路。
  *章安全原则的演变。本章梳理了核能利用及其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阐明了核法中安全问题的缘起,揭示了核法中“安全”内涵的嬗变。
  第二章安全原则内涵的定位与解构。本章指出,在风险规制的语境下,安全问题由“是否安全”变成了“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而“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提供了答案,亦即核法中安全原则的内涵应当定位于“可接受风险水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构成要件包括风险接受的主体和风险接受的条件两个方面。
  第三章“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内涵的合理性。本章旨在论证为何可以将“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的内涵。  《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在结构上共分为七部分,具体内容概述如下: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书研究的背景,提出了核法中安全原则中的“安全”应当为“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命题。此外,该部分还界定了核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本书的研究范围,梳理了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交代了本书的研究思路。*章安全原则的演变。本章梳理了核能利用及其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阐明了核法中安全问题的缘起,揭示了核法中“安全”内涵的嬗变。第二章安全原则内涵的定位与解构。本章指出,在风险规制的语境下,安全问题由“是否安全”变成了“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而“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提供了答案,亦即核法中安全原则的内涵应当定位于“可接受风险水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构成要件包括风险接受的主体和风险接受的条件两个方面。第三章“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内涵的合理性。本章旨在论证为何可以将“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的内涵。第四章安全原则实现的制度框架。本章旨在阐述以“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内涵的安全原则的规范功能及功能实现的制度要求。本章认为,作为核法制度构建的准则,“可接受风险水平”要求核能法律规制采取“事故预防和风险规制相结合”的模式,重视对核能风险规制决策过程的塑造。第五章安全原则下的中国核立法与制度构建。本章对我国核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现状和未来发展动向进行了梳理,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以“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内涵的安全原则的视角下,对我国未来核立法和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文库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 内容简介

《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在结构上共分为七部分,具体内容概述如下: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书研究的背景,提出了核法中安全原则中的“安全”应当为“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命题。此外,该部分还界定了核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本书的研究范围,梳理了靠前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交代了本书的研究思路。章安全原则的演变。本章梳理了核能利用及其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阐明了核法中安全问题的缘起,揭示了核法中“安全”内涵的嬗变。第二章安全原则内涵的定位与解构。本章指出,在风险规制的语境下,安全问题由“是否安全”变成了“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而“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提供了答案,亦即核法中安全原则的内涵应当定位于“可接受风险水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构成要件包括风险接受的主体和风险接受的条件两个方面。第三章“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内涵的合理性。本章旨在论证为何可以将“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的内涵。第四章安全原则实现的制度框架。本章旨在阐述以“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内涵的安全原则的规范功能及功能实现的制度要求。本章认为,作为核法制度构建的准则,“可接受风险水平”要求核能法律规制采取“事故预防和风险规制相结合”的模式,重视对核能风险规制决策过程的塑造。第五章安全原则下的中国核立法与制度构建。本章对我国核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现状和未来发展动向进行了梳理,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以“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内涵的安全原则的视角下,对我国未来核立法和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文库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 目录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命题
二、基本概念与范围界定
(一)“核能利用”与“核法”
(二)“安全”的概念
(三)核法中的安全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三、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
**章安全原则的演变
**节“安全”的缘起
一、民用核能发展的法律制约
二、民用核能发展的制度支持
(一)“原子用于和平”之法律化
(二)提供技术示范
(三)提供资金保障
(四)缓解安全顾虑
三、“安全搁置”下的核能兴起
第二节以事故预防为目标的“安全”
一、纵深防御与确定论规制模式的形成
二、纵深防御之挑战:反应堆应急冷却系统的可靠性
三、纵深防御之漏洞:核事故的检验
第三节朝向风险规制的“安全”
一、概率风险评价法的提倡
二、“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核电厂运行安全目标
三、风险指引规制模式的兴起
本章小结
第二章安全原则内涵的定位与解构
**节安全原则内涵的定位:可接受风险水平
一、“安全”与“风险”的关系
二、“安全”的风险解读
(一)“安全”的定性和定量描述
(二)由“是否安全”到“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
三、“安全”为“可接受风险水平”
(一)“安全”不等于零风险
(二)“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判断安全的标准
第二节安全原则内涵的构成——“可接受风险水平”之要素
一、“可接受风险水平”之要素界定
二、“可接受风险水平”之风险接受的主体
三、“可接受风险水平”之风险接受的条件
(一)健康与环境影响的可接受性
(二)技术可行性
(三)经济合理性
(四)体现公众风险偏好
(五)风险接受条件之间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三章“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内涵的合理性
**节核能风险的主客观二重性与“可接受风险水平”
一、核能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二、核能风险的主观建构性
(一)风险感知理论中的核能风险
(二)风险文化理论中的核能风险
(三)风险社会理论中的核能风险
三、核能风险的特性与“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关系
第二节核能风险规制的正当性与“可接受风险水平”
一、核能风险规制正当化的一般理论
(一)传统行政规制正当化理论及其发展
(二)核能风险规制的正当性问题
二、核能风险规制决策正当化的理想模式及其批判
(一)专家制度模式
(二)价值制度模式
(三)对专家制度模式和价值制度模式的批判
三、核能风险规制决策正当化的路径选择与“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四章安全原则实现的制度框架
**节“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核法制度构建的准则
一、核法制度构建之中心的转变
二、核法制度构建之重心的突出
第二节确定“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困难
一、风险事实评估的困难
二、价值偏好识别的困难
三、人的因素的不确定性
四、事实和价值区分的困难
第三节确定“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制度要求
一、核能规制机关的独立性
二、核能风险评价的客观性
三、核能风险交流的充分性
(一)风险交流之功能
(二)风险交流之要求
四、核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本章小结
第五章安全原则下的中国核立法与制度构建
**节中国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核能发展历程和安全问题
二、中国核法的初创:从“无法可依”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国核法的发展: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到《核安全法》
四、后《核安全法》时代中国的核立法动向
第二节安全原则视域下中国核法制度之检视
一、安全原则在我国核法中的表达及其解读
二、监管独立性之分析
三、风险评价质量保障机制之分析
四、风险交流机制之分析
五、核损害赔偿制度之分析
第三节中国核法制度之完善
一、“可接受风险”概念之提倡
二、核能基本法立法之功能定位
三、风险决策制度框架之完善
(一)优化核能监管体制
(二)强化风险评价保障机制
(三)健全风险交流机制
(四)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文库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 作者简介

  胡帮达(1986-),汉族,江西上饶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核政策与法律。2009-2016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律硕士(2012年)和法学博士(2016年)学位,亦为北京大学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培养的首位博士。2014-2015年获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以联合培养博士生身份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深造。2005-2009年就读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获工学学士学位。在《中外法学》《中国科学.技术科学》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若干篇,参编专著一部。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生态环境部等科研项目若干项。全程参加《核安全法》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为《核安全法》宣贯专家组成员;曾参加《原子能法(草案)》的立法起草工作,为立法起草工作组成员。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文库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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