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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2020-06-16 00:00:00  

中国法制史 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编写规划》的总体要求,针对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并借鉴、吸收国内*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写而成。  《中国法制史》按照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顺序,比较全面、准确的阐述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进程与法律制度的演变规律。按照中国历史发展的顺序编排章节,全面论述了各个时期法律的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制内容、司法制度,兼具广度和深度。  《中国法制史》试图建立法学专业学生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文化的理解,促成其对中国深厚的法律传统理解的现代转化。编写时力求做到简明扼要、准确通俗,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古文造成的文字理解困难,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中国法制史 目录

绪论
**章 中华文明与中国法律的起源
**节 中华文明的起源及其特征
第二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章 夏商法律(约公元前21世纪~约公元前11世纪)
**节 夏朝法律
第二节 商朝法律

第三章 西周法律(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家”、“国”一体的宗法体制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
**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主要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节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9年)
**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
第二节 主要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八章 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律疏议》
第四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第九章 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
**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节 宋代法律的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十章 元朝法律制度(公元1271年~公元1368年)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
第十一章 明朝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第十二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改革(公元1840年~公元1911年)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公元1949年)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公元1927年~公元1949年)
主要参考书目

中国法制史 节选

  一、行政法律  汉代中央集权的逐步加强,促进了行政立法的发展。汉代的行政法律,举凡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官吏的任免、监察、考绩、俸禄、致仕,内容十分丰富。  (一)皇帝制度  由秦始皇所创立的皇帝制度,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汉朝建立以后,皇帝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汉天子正号日皇帝,自称日朕,臣民称之日陛下。其言日制诏,史官记事日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日乘舆,所在日行在,所居日禁中,印日玺,所至日幸,所进日御。其命令一日策书,二日制书,三日诏书,四日戒书。”这些规定,体现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皇帝不仅控制了行政、司法权力,还直接掌握全国的军队。无论京师或地方军队的调动,均需以皇帝的虎符为凭。平时主管军事行政的官吏,中央为太尉,地方为都尉,遇有战争则由皇帝委派大将军统一指挥作战。  (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  皇帝之下,朝廷中执掌行政、军事、监察事务的*高官吏仍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汉初沿秦制,位尊者称“相国”,其职权是“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即辅佐皇帝,总理国政。太尉,汉沿秦制,太尉为*高武官,“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而行赏罚”,即掌管全国军事行政及武官赏罚。御史大夫,为监察官之首,职位低于丞相,为丞相副贰。由于其责任重大,均由皇帝选择有统治才干的亲信担任。  汉初丞相权力极大,与皇帝共商国是,负责处理一切政务。至汉武帝时期,皇权显著上升,丞相职位虽高,但权力逐渐缩小。皇帝经常通过宫廷机关亲自裁决政事,并提拔一些贤良士大夫担任侍从,使之参与国政。于是有了“中朝”和“外朝”之分,由侍从皇帝的宫廷机关构成“中朝”,掌握决策权,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却退居到执行政务的地位。“中朝”*重要的职官是原属少府、掌管图书、章奏的小官尚书,由于皇帝赋予其处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遂成为直接隶属于皇帝的宫廷政治机关,并设官分职,建立了尚书台。尚书台以尚书令为主官,下设尚书仆射、尚书丞、尚书郎及令吏等从官。到东汉时尚书台机构进一步扩大,增设六曹,职权凌驾于“外朝”职官之上,“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在削弱丞相权力的同时,武帝还撤销了太尉,另设“大司马”。成帝时御史大夫改称“大司空”,哀帝时丞相改称“大司徒”。至此,秦时所设的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三公职位,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取代。大司徒管理民政、财政、教育,大司马管理军事行政,大司空管理土木营造。原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工作,归尚书令,监察职权则专归御史中丞,御史台的机关名称开始出现。从这时起,在我国封建国家发展史上,**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关。  汉代仍沿用秦时的九卿制度,但职官名称有所变动。如奉常改为太常,郎中令改为光禄勋,典客改为大鸿胪,治粟内史改为大司农。汉时九卿全部隶属于丞相,所辖事务有相当一部分是为皇室服务的。  (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封国。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壮大自己的势力,战胜项羽,采用以功封王的办法,加封了一些“异姓诸王”。西汉建国后,这些异姓王拥有重兵,自统郡县,对刘氏政权构成了威胁。于是自高祖六年至十二年,刘邦先后翦除了楚、韩、赵、梁、燕、淮南六大异姓王。因“惩戒亡秦孤立之败”,遂大封刘姓子弟为王,“立二等之爵,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并杀白马为誓:“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  然而实行分封的结果与高祖的本意相反,由于王国辖区极广,诸王在封地内享有一切权力,可以收取租赋,设置百官,逐渐成为割据一方的势力,王国朝廷之间的矛盾随之愈发尖锐。文帝时已成尾大不掉的局面,贾谊形容当时的形势如“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到汉景帝时终于爆发了地方王国联合反对朝廷的所谓“七国之乱”。虽然“七国之乱”很快平息,改革王国制度却势在必行。于是中央政府削夺了诸王在封国内的军事和财政实权,而由中央统一管理。  ……

中国法制史 作者简介

  宋玲,女,安徽黄山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以中国近代法律史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出版专著《清末民初行者诉讼制度研究》,在法学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目前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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