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规训的警务 本书特色
《作为社会规训的警务》由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博士萨特纳姆·库恩所著,他基于原始的实证材料,详细分析了当前警察实践活动对与其联系*为密切的社区和个人的影响,对人们理解中的警务做出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证,对警察与社会、警察与社区等问题作出了深入的研究。
作为社会规训的警务 内容简介
警察与国家一样古老,伴随着警察的嬗变,警察科学研究随之展开,尤其是以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局成立为标志的现代职业制服警察诞生以来,世界性的警务改革如潮起潮落,欧美国家的警察科学研究也日趋兴旺,学术成果硕果累累,由此形成了较为先进、完善的警察科学理论体系与操作模式。文化是人类社会积淀下来的精神财富,不同国度正是在文化交流与碰撞中汲人之长,补己之短。众所周知,早在晚清、北洋和国民政府时期,西方警学理论就被引入中国,警察学也成为从国外引入的社会科学中的一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学习了苏联的建警经验;“文革”开始后,随着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外国警学的引进被中止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界非常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涉及政治、法律、哲学、经济、管理学、社会学、文学等诸多领域的译著汗牛充栋,但对世界警学名著的移译却屈指可数,优秀的警学译著更是寥若晨星、凤毛麟角。为加强公安学学科建设,了解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警务理论研究成果,推动现代警务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更好地发挥公安学科建设服务公安教育和公安实战的作用,本着开放性、灵活性和包容性原则,江苏警官学院于2012年启动了“世界警学名著译丛,,的遴选与移译工作,冀望“世界警学名著译丛”的面世,能够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重视对世界警学名著的引进与翻译,能够对公安学学术研究有所推动。
作为社会规训的警务 目录
**章 强迫嫌疑人
第二章 刑事程序模式
第三章 整顿渣滓
第四章 落案室秩序
第五章 嫌疑人叙述
第六章 正当程序的影响
第七章 嫌疑人视角
第八章 公正、社会规训和改革
附录:研究方法
Bibliography(参考文献)
译后记
作为社会规训的警务 节选
本章对识别和解释相关构成我们称作刑事司法体系的法律规则和组织行为的基本原理所作的种种努力进行检验。**部分交代美国作家赫伯特·派克的主题思想,即通过参照他的两个刑事程序模式——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来清晰说明所有的这些规则和行为。①第二部分解释有多少论述有关英国审前程序问题的人受到了派克作品的影响。有关刑事正义的辩论至今仍然在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分析的范围之内。第三部分提出了两种模式的论点,尽管在许多方面是有冲突的,但因其都是法律模式,所以存在潜在的共同性。本章所得出的结论是无论哪种模式都不能解释警察所有的动机、目的和行为。 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 上一章令人清楚地认识到,围绕警察权力的矛盾和争辩中心具有两大冲突焦点。**,是犯罪问题以及生活在远离犯罪的社会的愿望,这点促使警察必须拥有充分的权力能迅速有效地掌握犯罪、指控犯罪。第二,是对公民权利的担忧以及渴望拥有可以反映并能保证我们的生活远离政府迫害的法律。这使得人民必须谨慎地信任拥有太多权力的政府官员,以免国家成为警察国家。赫伯特·派克在20世纪60年代有关美国刑事程序的作品里指出了一套核心价值、对于这些价值的看法以及如何利用这些价值建立刑事程序的两个相对应的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派克写道,无论哪种模式都不能与现实相适应,他们不能看成“是或应当”,单独哪一种都不是理想的。相反,“两种模式在刑事程序的操作中互相对抗……其日常操作伴随着他们之间对抗性需求的一系列的细微调节……而其前景的规范性也同样涉及一系列对抗诉求之间的紧张关系的解决。”在派克看来,这两种模式都是问题的极限,而且“只服从一种模式的价值观而排除另一模式的价值观则是彻底盲目的”④。 犯罪控制模式的操作是以假定刑事程序的*初目的是镇压犯罪为出发点的。除非国家具有有效识别嫌疑人并为被控有罪者认定罪行、确定适当处罚的程序,否则它就不能保证公民权利。因此为了有利于超出司法之外的行政标准化程序得以实行,基于法庭的程序受到排除。这些被认为是能迅速立案的因素。挑战指控的机会必须降到*低,因为挑战会影响定局,从而引起拖延并增加费用。派克把犯罪控制模式比喻成传送带,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涉及一系列惯例化的操作,其成功标准主要由案子的成功结案来衡量”③。 这个模式的前提是作为行政专家的警察和检控官能够也会识别出可能的无罪之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此模式的支持者们才反对对警察行为加以限制,除非这些限制能强化警察寻找真相的程序的可靠性。如果信任警察的专业性,那么假定那些*初未被识破的人可能有罪就是合理的。那么就没有理由在繁冗的法庭程序上浪费时间,程序也就可以缩减。派克把犯罪控制模式总结为“当其缩减为**基本的因素并朝着*成功的目标操作时,则会出现两种可能性:寻找真相的行政程序会产生(1)对嫌疑人的免罪,或者(2)认罪答辩”①。然而犯罪控制模式对警察使用专业知识发现真相的能力以巨大的信任度,正当程序的组织模式建议非正式的警察程序可能会被滥用并产生过错。基于这一原因,正当程序模式坚持认为“经过对抗辩论并正式裁决过的指向被控方的真相寻求程序要在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开听证,而且只有在被控方有充分机会对抗指控的情况下予以评估”。此外,模式要求在定罪后有进一步审核的机会——“以免在热烈的辩论中,某些事实被忽视或受到抑制”②。 然而,对于可靠性的不同见解不仅限于判断何种程序更能达至可靠结果的经验主义上的分歧。犯罪控制模式对于误判的承受度要比正当程序模式大得多。前一种模式中误判被看成是可以接受的廉价程序和高抓捕定罪率的代价。这并不意味着结果的可靠性对犯罪控制就不重要。毕竟有罪之人如果因为制度无法将其甄别而在社会上自由活动的话,抑制犯罪的目标就无法达成。这其实意味着如果误判率没有达到干扰抑制犯罪的目标时,犯罪控制模式就可以容忍误判。相反,正当程序模式没有准备为行政效率而牺牲个体正义。该模式要求无论付出多大的代价也要预防并消除错误。 正当程序模式关注抑制犯罪的程序应适当考虑“个体优先概念和公权的补充概念”。③刑事制裁的适用对个体生活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诸如逮捕、羁押、讯问这样的强制行为是不受欢迎并带有侮辱性的行为。为了*大程度地减少滥用权力或采用权力压制的可能性,正当程序模式决定了通向定罪之路将布满荆棘。在定罪之前的所有环节中,被控方即使是清白的也要认真对待,这意味着必须保证没有侵犯其隐私和尊严。正当程序模式通过限制警察权力来寻求这一目标。例如,正当程序指出,逮捕只有在警察能证明存在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涉及犯罪时才可以实施。处所可以被搜查,但只有在存在合理理由并且已经获得司法许可的情形下才可以进行。在定罪之前警察可以对个人采取羁押措施,但前提是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存在对社会造成危险或可能存在审前逃逸行为时才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