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软件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 > 正文 返回 打印

房地产法教程

  2020-06-16 00:00:00  

房地产法教程 本书特色

朱珍华编著的这本《房地产法教程》围绕实用性,以“能用”、“够用”为组织内容的两个维度,对抽象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使读者能够通过对本书的阅读解决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   本书的大部分案例素材来源于*近的法律实践,内容更丰满、生动、具体,分析更有针对性。

房地产法教程 内容简介

  《房地产法教程》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法总论、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等。  《房地产法教程》坚持“实用”和“够用”原则,力求突出其实用性。围绕实用性,以“能用”“够用”为组织内容的两个维度,对抽象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使读者能够通过对《房地产法教程》的阅读解决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  《房地产法教程》的大部分案例素材来源于*近的法律实践,内容更丰满、生动、具体,分析更有针对性。

房地产法教程 目录

**章  房地产法总论  **节  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立法的发展  第二节  房地产法的概念、特征、原则和作用  第三节  房地产法律关系  第四节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  第五节  房地产法的法律渊源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权属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土地权属概述  第三节  我国房屋权属制度  第四节  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类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的程序第四章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节  土地征收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三节  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四节  《城市房屋拆迁法》概述  第五节  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第六节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总论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第六章  房地产金融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金融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贷款  第三节  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七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节  物业管理概述  第二节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节  业主自治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节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第八章  涉外房地产法律制度  **节  涉外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  第四节  涉外商品房的销售第九章  房地产纠纷  **节  房地产纠纷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  第三节  房地产纠纷的诉讼  第四节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

房地产法教程 节选

  《房地产法教程》: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将一栋高层建筑物纵向或横向的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各由不同的主体取得所有权,这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如某大厦**层和第二层为某百货公司所有并用于开办商场,第三层至第九层则为五十六套住宅,由五十六户居民分别所有。对此现象,各国立法称谓不一,有“住宅分层所有权”“住宅所有权”“楼层所有权”“公寓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我国学者一般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也定名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与通常意义的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下列特征: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和共有权两个方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中共有部分中既有建筑物,又有土地(对地基的共有)。  (2)专有权主导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两个方面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①若无特别约定,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就取得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反之,丧失了专有权,也就丧失了共有权。《物权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②专有权标的物的大小或价值决定了区分所有人共有持份(应有份)的比例。③在不动产登记上,只需登记专有权即可,共有权无须单独登记。  (3)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权和共有权的结合,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专有权和共有权一同处分,不得保留专有权而处分共有权,也不得保留共有权而处分专有权。  1.专有权的含义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特别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就其实质而言,专有权即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专有权的客体  专有权的客体称为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数个专有部分的存在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成立的基础,一栋建筑物必须区分为数个具有独立性的部分,才能够成立建筑物区分所有,否则,只能成立单独所有或共有。  ……

房地产法教程 作者简介

朱珍华,男,湖南汝城人,法学博士,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湖南省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大学2008至2009年度访问学者,系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涉外涉侨律师服务中心成员,湖南省境外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湖南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优秀党员以及学校优秀教师、年度嘉奖、上课比赛二等奖、先进工作者、演讲比赛三等奖及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在《法学杂志》《中国律师》等CSSCI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国家级、省部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有的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担任主编编写教材2本、参与编写教材1本。主持和参与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湖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以及教学教改项目10余项。多次参加重大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在第五届中国警学论坛获三等奖,在十三省、市、自治区学会第十九次经济学术研讨会上获二等奖,在北京大学第二届访问学者论坛上获优秀论文二等奖,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上获2013年年会优秀奖等。

房地产法教程

http://book.00-edu.com/tushu/sh1/202006/2556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