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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自主

  2020-05-14 00:00:00  

学术与自主 节选

自主性问题:反思和推进
——《学术与自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自序
    收录在本论文集中的一系列文字,很可能属于我学术生涯中
*重要的研究题域之一。在这些论文中,既有我关于“中国学术
自主性”这一问题的*初思考,也有对这一问题所做的持续推
进,更含有一些*新的观点及其展开。因此可以说,本论文集标
示了迄今为止我个人关于“中国社会科学学术自主性”这一理论
论题的一个比较完整的学术思考脉络。
    在我看来,中国学术欲发展,就必须建构起中国学术自身的
自主性。而建构中国学术的自主性基本上又分为两个紧密相关的
向度:**个是学术自主性的国内向度。这一向度所涉及的是中
国社会科学场域依照其运行逻辑而必须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
政治场域做出明确的界分。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
 考》一文中,我对那种将外部性因素或各种非学术场域与中国学
术场域混为一谈并且用前者所遵循的各种非学术逻辑取代学术自
身的逻辑的思维方式进行了批判,而主张从外部性的向度转向内
部性的视角,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打通这两种思维方式,进而从
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出发去探究这两者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这
一观点后来被我进一步表述为所谓的“关系性视角”。这意味着,
在我看来,中国学术自主性的建立,乃是在对学术场域与其他场
域间关系的审查过程中,主张社会科学必须首先确立自身的自主
性,必须在关涉到自身的独立性问题上拿出强硬的科学态度来,
因为只有依凭这种方式,社会科学才有可能获致各种精确严格的
手段,从而在与其他场域的竞争中获致重要地位和潜力。
    因此,正是在这一关系性的视角下,关于中国学术自主性问
题的探讨一开始就采取了“学术规范化运动”的形式并且以之为
名,其间则关涉到了这样两个颇为重要的方面:首先,必须把学
术研究的场域与经济活动的场域、政治活动的场域和日常生活的
场域严格区别开来,其中的要点在于:建构出中国社会科学自身
的学术判准,以捍卫学术场域自身的自主性。其次,必须捍卫学
术研究评价判准的自主性。这个问题的题中之义包括:我们必须
把学术研究本身的重要性与研究对象的重要性严格区别开来;必
须把学术研究本身的重要性与学者所在的相关研究机构的重要性
严格区别开来;必须把学术研究的重要性与学术研究者的身份严
格区别开来。
    毋庸置疑,这场有关学术规范化的运动在中国取得了很大的
成就。然而,我经由长期的思考和反思而进一步认为,就建构或
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而言,我们不仅必须关注知识研究本
身即学术规范的建立这一问题,而且还必须拓展至对中国既有的
“知识生产机器”进行反思和批判。由此,我提出了我们必须将
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推向第二阶段的主张,而第二阶段的核心任
 务就在于对既有的知识生产机器进行反思和批判。
    经由对学术自主性问题的长期思考和反思,我认为,知识生
产和再生产的活动虽说在一般意义上是个人性的活动,但是在中
国发展的今天,这种活动却并非如此,因为一如经济活动、社会
活动和政治活动尚处在转型的过程中一般,知识生产和再生产亦
处于一个我所谓的“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时代——知识生
产和再生产领域实际上正处于亟待改革的阶段。在这个“知识规
划”的时代,我们可以发现存在着两大知识生产趋势以及与其相
应的两大“知识类型”(尽管边缘化的知识生产方式在任何时代
都始终存在着):**,存在着一种并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
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某种“规划”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
之相应的“类型知识”,即规划的知识。第二,存在着一种同样
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其他各种需要(比
如说社会需要、经济需要和政治需要)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
及与之相应的“类型知识”,即违背知识场域逻辑的知识。实际
上。从更深的角度来看,后一种类型知识乃是与前一种类型知识
相配合的。对“知识规划”时代以及其间类型知识的生产和再生
产方式的认识,极为重要,因为我们可以据此提出一项假设,即
这些类型知识并不是个人性知识活动的结果,而是或根据某种特
定的“知识规划”或以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及政治场域的逻辑为
原则而由某种特定的“集体性”知识生产机器生产和再生产出来
的。由此,我认为,知识的批判,在脱离对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
和批判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无法有效地洞见知识生产的过程乃至
知识的性质。
    由此,我以为,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第二阶段的使命就在
于:一方面必须对我们这个“知识规划”的时代以及其间的知识
类型进行全面的讨论和批判;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便是
必须对这种为知识生产机器所支配的知识类型的生产和再生产过
 程进行分析和反思,而不是只进行常规意义上的重思,因为只有
在这种反思的过程之中,我们才有可能揭示出和意识到我们原本
不意识的隐含在知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之中的各种社会条件或权
力关系。
    中国学术自主性的第二个向度乃是学术自主性的国际向度
——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问题。从理论上
讲,这意味着学术自主性在一定意义上乃是以特定时空为限时,
是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为依托的,因而在根本上它会涉及到
中国学术研究场域在当下世界结构中如何自主于西方社会科学场
域“文化霸权”的问题。
    我必须承认,在撰写《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一
文的时候,我确实忽略了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中必须自
主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文化霸权”这个问题。而在对中国学术
自主性问题的进一步反思中,我认识到,知识分子在社会科学建
构过程中,具有着这样一种底蕴,即我们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的
建构者,而且也是这种社会科学的被建构者:建构者与被建构者
在我们身上的这种同一性,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我们生产和再生
产社会科学知识的“路径依赖”品格。正是基于“建构者/被建
构者”之同一性的认识,我得以把讨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
题推进至对知识生产结构进行“跨国界的结构性分析”,由此得
以把视域扩展至国际的结构层面,进而揭示并思考国际既有结构
对知识生产和知识生产制度之移植的支配性问题。
    关于学术自主性的国际向度,我的认识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
阶段:**阶段,我对中国学者“搬用或套用”西方知识的“现
代化思维框架”进行了批判,进而揭示出了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的
“移植品格”以及这种品格所掩盖的作为知识消费者的中国学者
与知识生产者的西方学者间的关系。但是,毋庸讳言,我在这个
阶段的认识还未能够概括出社会科学知识生产和再生产之场域的
 自主性逻辑或知识生产者的自主性的问题。只是到了第二阶段,
我逐渐开始意识到,正是作为“被动者”的中国学者向作为“主
动者”的中国学者的转化,才在一个方面致使社会、经济和政治
的需求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再生产,而在另
一方面也致使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很
大程度的再生产;而*终促成这种从“被动者”向“主动者”转
化的,正是我揭示的所谓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第三阶段,
经由对“现代化框架”和“现代化时代”的认识和揭示,我得以
有机会发展出一种“全球结构中的知识社会学”,从而在知识传
承与支配关系中我洞见到了“现代化时代”与“全球化时代”之
间的区别,揭示出这两个不同的时代对知识传承与支配关系这个
问题的不同影响。第四阶段,在“全球结构”的洞见和分析下,
我以中国法学为具体个案,秉承“知识一法学”的分析路径,集
中批判了支配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范式”,并且明确指出在“世
界结构”下,中国法学要摆脱“现代化范式”这一总体性的“范
式”危机,必须致力于建构起中国法学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其前提便是“根据中国”,对
中国进行“问题化”、“现实化”的“集体性反思”,而对于这种
反思及其在“世界结构”中的意义,我称之为从“主权性的中
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
    显而易见,虽说历经了十余年的思考,但我关于“中国社会
科学自主性”问题的思考在上述两个向度上的展开却依旧只能说
是一个未竞的思想过程,这也就意味着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反思
仍将以一种开放性的基本方式在日后继续展开。在这一意义上,
这本论文集对我在这个论题上的思考脉络的展示,就绝不只是某
种成果“陈列”或回顾,而更是一种欲图做出某种更深刻反思之
努力的一个起点,换言之,这些论文实是对这个新的理论起点的
建构。在我看来,这个新的理论起点,可以被概括为我所谓的
   “全球结构下的中国”,亦即在这一“关系性视角”下思考建构
  “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之“根据”。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
  识到,在“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一问题域下,我所谓的“根
  据中国”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其本身绝不只是一种个
  人性的反思活动,也绝不是一件经过某种即时性的“宣称”便可
  以一劳永逸解决的事情,而是与之相反,中国学术自主性的建立
  需要中国知识分子以集体性的方式对这一问题保有一种清醒的意
  识和自觉的思考,而且更需要一种建立在集体反思基础之上的集
  体性行动。换言之,在我看来,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一
  问题的反思和推进,本身就是一个建立在中国知识分子集体反思
  和行动基础之上的一个开放性的行动过程。
    2007年8月于北京北郊三一斋
 批判与回应
——寻求中国法学的主体性
    自拙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政法论坛》2005年1—4
期连载刊发以来,伴随着我的思想和观点的进一步阐发和推进
的,乃是一个与广大学友不断交流和交锋的探讨过程。从*初拙
文在正来学堂、关天茶舍等网站上所引发的激烈讨论、到“中国
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的专门性研讨、再到《社会科学论
坛》2005年第12期刊发的三篇评论性专文和《政法论坛》同年
第6期刊出的八篇评论性专文,学友们围绕着“中国法律理想图
景”、“现代化范式”、“知识一法学”的内在进路、拙文内部各种
知识支援乃至背后的中西文化论争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
讨论和严肃的批判。针对各种学术性的评论和批判,我曾在网上
 做了两次专门的回应[川,并在《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一文中进一步阐发了我的观点。当然,
上述交流和交锋的探讨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构成了促使我的思
想得以进一步明晰化的重要因素。
    就此而言,《浙江社会科学》此次刊发的陈林林、袁贺、周
红阳、葛四友四位学友的评论文章,也显然可以被纳人到这一讨
论和批判的大背景之中,因为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与此前讨论过的
问题紧密相关。因此,本文与其说是对这四位学友文字的专门回
应,不如说是借此机会,针对探讨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而给出的一
个总体性的回应。考虑到讨论和批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繁
多,同时又囿于篇幅,我在本文中只试图围绕着三个在我看来对
理解和澄清《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基本思路有助益的问题予
以回应:**,关于如何认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讨论的基本意旨
的问题;第二,关于如何看待和处理中西思想资源的问题;第
三,关于如何看待我所提出的“主体性中国”的主张的问题。我
认为,有关这三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而
且在一定意义上讲,对这三个问题的讨论和回应,也有助益于学
友们理解和思考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讨论的基本意旨
    坦率地讲,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虽然是《中国法
学向何处去》一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但是拙文对上述问题的解
释和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却受制于论文所规定的一种叙述形式,
因此它并不是我对这个问题之认识所涵括的整个思想本身,更不
足以直接和充分揭示我讨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背后的基本问题以
及我采取的讨论方式所可能具有的实质意旨。
    长期以来,始终纠缠于我或者说我始终关注的问题是:究竟
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使我们生活在这样一种性质的社会秩序当
中?当然,这个问题还可以推演成诸多问题:我们究竟为什么应
当生活在这样一种性质的社会秩序当中?或者说,我们有什么样
的权力或者资格给我们的下一代人规定或者选择某种性质的社会
秩序?这就是我讨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背后所隐含的问
题。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讨论所设定的这一基本问题之下,
我认为,一方面,任何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秩
序都不可能仅仅根据其自身而得到正当性解释;另一方面,法律
哲学因为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
善的品格”而绝不能逃避对法律/法律制度的*终基础或未来走
向的关怀,因此法律哲学还必须在很大的程度上依凭某些高于现
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亦即我所谓的“法律理想图
景”,更必须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与某一国家在特定时空
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之间的关系加以考量。再者,法律
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
“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
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
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
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
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否可欲?中国这个文
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



学术与自主 作者简介

p> 邓正来:江西财经大学“赣江讲座教授”。
吉林大学教授、博导;兼任西南政法大学,浙江
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河
]E经贸大学等名誉教授;中国人民火学,南东大
学、南京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和河南理工大学等
兼职教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澳门大学资
深访问教授。
    创办并主编《c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
国书评》。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法律哲学,社会
科学和知识社会学,侧重西方自由主义的研究。
主要论著有《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
究》、  《(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  《(邓正来自
选集)》、  《(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
主义的研究》、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反思
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小路上的思与
语)》等·主要译著有《法律史解释]》、  《布莱克
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主编兼主译)、  《(民
主、宪政、对外事务》

学术与自主

http://book.00-edu.com/tushu/sh1/202005/2261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