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内容简介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国新立法、司法动态及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内容,基于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围绕建筑工程活动的全过程,重点阐述建筑工程各阶段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强调基础知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专业特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共10章,分别介绍了建筑法规概述,建筑工程许可法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筑工程监理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和工程索赔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具有以下特色:①新颖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以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为蓝本;②科学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各章节安排合理,紧扣教学目标,在编写过程中,均附有特别提示和应用案例等;③实用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和内容与学生将要参加的建造师考试相衔接;各章内容后附有复习思考与案例分析,力求通俗易懂。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适合于全国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学生使用,还可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用书。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目录
第1章 建筑法规概述
1.1 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立法原则
1.1.1 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
1.1.2 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1.1.3 建筑法规的立法原则
1.2 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1.2.1 建筑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2.2 建筑法律法规体系规划方案
1.2.3 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1.3 建筑法概述
1.3.1 建筑法的概念
1.3.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1.3.3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3.4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1.4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产生、变更与终止
1.4.1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4.2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4.3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5 建筑工程纠纷概述
1.5.1 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1.5.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5.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6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概述
1.6.1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的概念
1.6.2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的特征
1.6.3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的分类
思考题与习题
第2章 建筑工程许可法规
2.1 建筑工程报建
2.1.1 工程报建的相关概念
2.1.2 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内容
2.1 3建筑工程报建的程序
2.1.4 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1 建筑施工许可的相关概念
2.2.2 实施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2.2.3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2.2.4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2.2.5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2.3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2.3.1 从业单位的条件
2.3.2 从业单位的资质
2.4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2.4.1 注册造价工程师
2.4.2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思考题与习题
第3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3.1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3.1.1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3.1.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3.1.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的立法概况
3.1.4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3.2 建筑工程发包
3.2.1 建筑工程发包的主体资格
3.2.2 建筑工程发包的相关规定
3.3 建筑工程承包
3.3.1 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管理
3.3.2 建筑工程承包的方式
3.3.3 建筑工程承包的相关规定
思考题与习题
第4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4.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4.1.1 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1.2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
第5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第6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第7章 建筑工程监理法规
第8章 建筑工程合同和工程索赔法律制度
第9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10章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节选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勘查设计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 1)资质等级和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依据。 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查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岩土工程治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2)承担业务范围 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劳务类工程勘察单位只能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3)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高不超过其现有的施工资质等级。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2)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