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内容简介
该套教材以考试改革为依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体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对考生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价值观,以及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的要求;二是体现了与国际趋同的原则,力求使本教材与国际普遍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相趋同,为打造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通行证起重要支持作用;三是体现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原则;四是体现了为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对新知识、新实务的要求。
经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目录
**章 法律基础知识
**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第三节 代理制度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八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九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证券法
**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第五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
第九节 证券中介机构
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节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节 破产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债权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 重整程序
第八节 和解制度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
第六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四节 技术合同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节 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第四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节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第六节 监管与处罚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节 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第三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四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经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节选
《经济法》以考试改革为依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体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对考生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价值观,以及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的要求;二是体现了与国际趋同的原则,力求使本教材与国际普遍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相趋同,为打造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通行证起重要支持作用;三是体现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原则;四是体现了为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对新知识、新实务的要求。
经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相关资料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但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代理制度使得个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扩大了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范围和可能性;代理制度还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足,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充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要素。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合同法律制度部分的内容。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代理人从事代理时还必须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有代理权和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两个方面。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