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本书特色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内容简介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连续13年同类司考图书第1品牌
★本书8大功能
1. 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 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
3. 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 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
5. 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6. 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
7. 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
8. 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目录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章总纲(第1~32条)第1条【国体】第2条【政体】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5条【法治原则】第6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第7条【国有经济】第8条【集体经济】第9条【自然资源】第10条【土地制度】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第13条【保护私有财产】第30条【行政区划】第31条【特别行政区】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第34条【选举权】第37条【人身自由】第38条【人格尊严及保护】第39条【住宅权】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第45条【获得救济的权利】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第三章国家机构(第57~135条)第57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第58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第59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第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第63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第64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程序】第6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69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第72条【提案权】第73条【质询权】第74条【司法豁免权】第75条【言论、表决豁免权】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第80条【国家主席的职权】第81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第85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第86条【国务院的组成】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93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第94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第97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第98条【地方人大的任期】第101条【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第102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第103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第113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第114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第11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127条【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第132条【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36~138条)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章总则(第1~5条)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6~8条)第6条【复议范围】第7条【规定的审查】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9~16条)第9条【复议期间】第10条【复议申请人】第12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第13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第14条【诉讼或裁决】第15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第16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17~21条)第19条【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22~33条)第22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第26条【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第27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第28条【复议决定的作出】第29条【行政赔偿】第30条【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复议前置及终局裁决】第33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4~38条)第七章附则(第39~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作者简介
刘东根,北京大学刑法博士,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多家司法考试培训学校讲师,连续多年出版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系列,在考生中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