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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会计学

  2020-06-10 00:00:00  

基础会计学 节选

总序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以及相关应
用指南在内的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这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又一重
要里程碑。为了配合会计改革和广大财会人员调整知识结构,掌握新业务技
能,我们应立信会计出版社之邀,组织一批高校及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撰写了这
套“新会计准则系列教材”丛书。
    本丛书的写作动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近年来,我国重新修订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准则,如《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准则》、
《破产法》。新的会计理念和业务处理方法不断出现,加之信息技术的飞速发
展,原有的会计专业教材内容亟须全面更新,以充分反映我国*新法规、准则
和制度精神,体现*新会计、审计改革动态,进一步深化读者对财务会计、公司
理财和审计的认识。
    2.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总会永不止步地向前发展,不断地总结和更新既
有知识体系,是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基于此,我们在充分吸收当代会计研
究*新成果和审视会计实践*新动态的基础上,重新解读财务、会计与审计知
识体系,力求准确把握专业学科的时代脉搏,本着“务实、创新”的精神,经过深
入研究、多方研讨,确定了本套丛书的总体编写方案,即努力打造出既与国际
惯例趋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性与操作性并重的全新教材。使广大读者能
够在更高层次、更宽广的视野上掌握会计这门专业知识。
    3.改革教材结构体系中存在的教材与习题相互分离的编写惯例,本套丛
书每章后均附有习题,并在书后附有习题参考答案,使读者能够随时自我检验
对于丛书重点问题的掌握程度,进一步提高学习能力。
    本套丛书共5本,包括《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管
理会计学》、《审计学》,基本涵盖了高等院校本科层次会计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我们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工商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北方语言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学者、教授参
与,合力打造精品教材,对他们的热情支持表示深切的谢意。立信会计出版社
的领导和方辉编辑为我们编写本套丛书创设了良好的条件,我代表全体作者
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作者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所限,书中可能存在不少错漏,敬请广
大读者批评指正!
    张家伦
    2007年7月于北京
 前    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日益显著,会计信息对管
理决策和控制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迫切需要
大量高层次的会计专业人才,而且也迫切需要更多的懂会计、会管理的高素
质、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
    “基础会计学”是会计学入门课程。本书以会计目标为导向,以对外披露
的会计信息的生成为主线,以会计基本假设为前提,以会计核算的方法为依
托,以企业的基本经济业务为支撑,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基
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介绍了会计规范体系和会计工作组织。通过对本书的学
习,读者可以初步掌握会计工作*基本的知识和原理,为进一步学习其他会计
专业课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书共分十三章。在各章节的写作上力求深入浅出,图文并茂,通俗易
懂。每章前有本章学习重点和难点,每章结束后留有思考题和练习题,以培养
读者的会计实务操作能力。
    本书由中央财经大学王瑞华教授担任主编,王尔康副教授任副主编。各
章节编写者为:王尔康撰写**、第十一章以及第三章一部分内容;郭小乐撰
写第二、第七:第十二、第十三章;曹沁撰写第四章以及第三章一部分内容;林
娜撰写第五、第八、第十章;何凯撰写第六、第九章。王尔康副教授对书稿进行
初步审定,*后由王瑞华教授对全书进行总纂、修改并定稿。
    本书根据2006年公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和
借鉴了同行的有关著述,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错漏不妥之
处,恳请读者指正。    .
    编    者
    2008年1月

第八章财产清查
[本章重点]
    1.财产清查的种类和方法
    2.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本章难点]
    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节  财产清查概述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财产清查,又称财产检查,是通过对各项财产进行盘点与核对,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
有数,并查明各项财产的实有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
    (一)财产清查的必要性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又是财产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企业财
产物资的账簿记录和实物管理之间往往由于记账错误、管理漏洞、自然损耗等因素的影
响,导致账实不符。具体地说,导致账实不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正常原因,主要包括:在结算过程中银行与企业记账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未达账
项,以及实物保管过程中的自然损耗。
    2.非正常原因,主要包括:财产物资收发时计量或检验不准确造成品种、数量或质量
上的差错;因手续不完备或工作粗心,发生错收、错发或串发;记账时漏记、重记、错记或计
算错误;由于保管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而出现财产物资损坏、霉烂、变质;因贪污、盗窃、营
私舞弊等非法行为所引起的财产物资损失等;发生水、火、风等非常灾害造成的财产毁损。
    因此,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每一会计期末,特别是年终,必须对各项财产物
资和现金进行盘点和核对,使账簿上所反映的各项财产物资的结存数与实际结存数相一
致,也就是要做到账实相符。此外,根据管理上的需要,企业有时还可能要进行不定期的
 财产清查。
    (二)财产清查的原则    、
    企业进行财产清查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
    1.全面性原则。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各项资产、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负债及股东权益
项下的各个会计科目均应列入清查的范围。年度清查工作总负责人、清查项目清查人、资
料打印人等的指定与工作分配,以利于清查工作的进行及保证清查工作的准时完成。
    2.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对证物、实物必须能客观地评价,清查人选客观性,考
虑不相容职务分离,绝不能由清查保管人担任该项会计科目的清查人。要求所有参与清
查工作的人员要秉持正确的清查质量,做好自己负责的清查工作。对于清查的各项项目
的数量、质量、规格与金额一定要求正确。若发现存在疑点的地方,要作进一步追查,不可
置之不理。
    3.重点掌握原则。有时进行清查时,清查量或清查项目庞大,清查人要先完成重要
的项目清查之后,再陆续清查微少数量或量多价低的项目。例如,低值易耗品可以用重量
法替代点数法,如螺丝的清查就可以以重量进行清查工作。
    4.争取时效原则。负责财产清查的人员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清查工作
以及必要的复查工作。
  二、财产清查的作用
  财产清查作为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护单位财产的
安全完整,挖掘财产潜力,加速资金周转,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具体
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
    通过财产清查,可查明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与账存数的差异,以及发生差异的原因及责
任,及时按照规定把账存数调整为实存数,从而达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可靠。
    (二)有效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和加强管理
    通过财产清查,可查明各种财产的结存和利用情况,可发现有无储备不足、积压、闲置
等情况,以便采取措施,充分挖掘物资潜力,合理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源。同时,可根
据清查结果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通过财产清查,可查明各项财产有无短缺、毁损、变质、贪污盗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
题应及时分析原因,追查责任,同时要吸取教训,改进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
安全与完整。
    (四)贯彻结算制度,利于编制报表
    通过财产清查,可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可监督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
 纪律,并确保会计报表的正确编制。
    第二节  财产清查的种类和方法
  一、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往往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也有区别。一般而言,按清查范围的
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按执行
单位的不同,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一)按清查范围的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所有财产物资、货币
资金和各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其清查对象包括全部的财产、物资,具体来
说,一般包括货币资金、财产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等的清查。全面清查的特点是清查范围
广,参加的部门、人员多。
    通常,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需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
    (1)年终决算之前,为确保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便明确经济责任。
    (3)开展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活动,需要进行全面的清查,以便按需要组织资金的
供应。
    (4)中外合资、国内联营时,需要进行全面的清查。
    (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需要进行全面的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
    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指根据管理的需要或依据有关规定,对部分财产物资、债
权债务进行盘点和核对。其清查对象主要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原材料、在产品
和产成品等。局部清查的特点是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涉及的人也较少,但专业性较强。
    在进行局部清查时,一般要求对于现金,应由出纳人员于每日终了时清点核对;对于
银行存款,每月应于银行核对一次;对于贵重物资,也应该每日清查盘点一次;对于材料、
库存商品等,应在年度清查的基础上每月重点抽查;对于债权债务,年度内应至少核对一
至两次。
    (二)按清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指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或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所
进行的清查。这种清查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定期清查可以
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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