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贸易单证实务 节选
我国是世界上*大的服装生产国和出口国,服装出口占世界服
装出口额的20%左右,占全国商品出口总值的10%以上。随着我国
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越来越多的服装企业拥有了自营进出口
权,因而急需大批的服装外贸人才。单证工作是服装外贸企业的一
项重要工作,其工作效果直接关系到服装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因
为在对外贸易中,单证就是外汇。因此,服装外贸公司及拥有自营进
出口经营权的服装企业,对从事单证工作的人才需求尤为迫切。本
书正是根据这一现实需要,针对高职服装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需要
而编写的。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1.时代性。本书紧跟服装外贸单证的发展形势,体现当前服装外贸
单证的*新做法。如把电子单证的操作、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
等*新知识融入到书中。
2.针对性。本书主要针对国际服装贸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单证作
详细的讲解。如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等,使所学的知识能直接应用于服装
外贸实践。
3.实用性、可操作性。针对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
特点,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尺度,在讲清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重点突出
单证实际操作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每章内容后面都附
有操作训练题供学生练习,答案在书后所配的电子光盘中。我们还专门
设计了综合制单训练题供学生在学完所有内容后进行综合练习.以便
更好地掌握单证的操作技能。
本书共11章。由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张芝萍老师负责编写
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综合制单
训练及附样、附录的选编;该校的李滨老师负责编写第四章,田琦老
师负责编写第八章,樊斐婕老师负责编写**章、第六章。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同类教材,在此,表示真诚的谢
意。书中存在的不妥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编著者
2007年8月
服装出口结汇单证——保险单证
服装出口运输保险是以国际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
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货物因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被
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单证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法律文件,它既
反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国
际贸易中,保险单经背书后可以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让。
**节服装运输保险基础知识
一、海上运输风险
服装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致使受损,但可从保险公司得
到保障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分为以下两
大类: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国际保险业对海上风险又有特定的范围。
(1)自然灾害:指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属自然
灾害性质的风险有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等。
(2)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通常与船舶
有直接的关系,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船舶失踪、互撞、失火等。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外界原因致使船舶、货物受损,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
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指由于一般外界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如货物在运输途中
被偷窃、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等。
(2)特殊外来风险:这是由于一国政治、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货物等。
二、海上货物损失
跨国运输的服装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而受到损失或
灭失,按其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按其损失性质分为共同海损和单
独海损。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又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
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灭失,或原有用途和
价值的丧失,或所有权的丧失等情形。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遭遇风险后,虽未达到
全部损失,但若经施救、整理、修复所耗费用估计要超过到达目的地货物完好状
态的价格。
在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若想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必须向保险公司办
理“委付”(Abandonment)手续,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包括货物的所有权转让
给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给予赔偿。委付必须经保险公司明示或默示
的承诺方为有效。若被保险人欲保留对剩余货物的所有权,可由保险公司按照
部分损失处理赔款。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又称分损,即货物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分为
以下两种: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风险,危及船、
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船长为维护各方的利益,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采取了合
理的、有意识的措施,以致造成特殊的牺牲和额外的费用。
根据国际保险业的规定,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下列条件:
**,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
第二,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而且是合理的。
第三,所做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第四,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终必须是有效的。
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通常是由各利害关系方(即船方、货方或运费
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直接
导致船舶、货物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局限于被保险人,并不涉及其他有关方的
利益。
对于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第二节服装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险别是保险公司对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各种保
险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不同的保险条款加以规定的,各国保险公司对此都制
定了相应的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并参照
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CIC
我国对外贸易中,各进出口企业办理海运货物保险时,主要使用1981年1
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即CIC,1981年1月1日)。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1.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指保险公司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
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1)平安险。保险公司对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承
保的责任范围主要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
分损失,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平安险是基本险中责任
范围*小的险别,具体责任范围如下: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
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
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
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
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