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内容简介
本书在商法博大的基本内容中,按照教学实际需要,重点选择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和海商法作为教学内容编写,全书共六编二十一章。
本书对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吸收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的成果,作了探讨,书中综合展示商法学者观点以供辨析。本书采用补充“资料和应用”来引导学习者进一步研究。“资料和应用”重在阐明重点原理的应用、难点解释、国内外立法例、判例、*新立法、司法、学术成果、权威学说、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对商法研究、学习有价值的问题,以引导有兴趣的读者作进一步的学习研究、更深刻、形象地把握各个知识点。
本书作为商法学教学课程,可以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用书,还可供其他专业、其他层次的学生和商法学习者作为参考。
商法 目录
**编 商法总论
**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法
第三章 商行为法
第四章 商事登记与商事账簿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五章 公司法总论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章 公司财务、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三编 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法概述
第十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章 证券上市及证券交易
第十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三章 票据法总论
第十四章 汇票
第十五章 本票与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十六章 保险合同法
第十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十九章 我国保险业及其管理
第六编 信托法与海商法
第二十章 信托法
第二十一章 海商法
商法 节选
**编 商法总论
**章 商法概述
第三节 商法的立法模式与体系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促进交易迅捷是商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商法对交易迅捷之促进,主要采取了以下规则。
(一)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成交易之迅捷。例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于票据请求权多适用4个月至6个月甚至2个月的短期消灭时效;海商法上对于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多适用1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保险法上对于保险金请求权通常也适用短于民事时效的短期时效。
(二)交易定型化规则
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两个方面。所谓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所谓交易客体定型化主要就是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即当交易之客体属于有形物品,则给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使交易者易于识别商品,从而实现交易迅捷。
(三)权利的证券化
为了加速商品的流转和权利的让渡,商法采取了权利证券化制度。即当交易的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则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程序。例如公司法上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票据法上的各种票据,保险法上的保险单,海商法上的载货证券均为权利证券化之典型,都是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不仅如此,法律还通过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以适应大量的证券买卖及证券权利的迅速交易。
(四)行为的要式性
在商法领域,虽然也强调合同自由,但对于合同性商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则采取了要式主义。其原因在于,虽然契约自由有利于契约迅速完成,但在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和同一性的特点。在这种场合下,如果商事契约无固定款式而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而且易生分歧从而有碍于交易的迅捷。故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如保险契约的定型化、有价证券的格式化等等。尤其是对于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商法上均采取严格的要式主义,以利于行为当事人迅速辨认,实现交易的迅捷。
……
商法 作者简介
李有星,浙江大学法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律硕士(JM)中心主任。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浙江省金融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法律顾问室副主任。浙江省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师。研究领域为商法、投资金融法学,代表性论著有:《经济法教程》、《票据法学》、《公司规范运作法律研究》、《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学》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几十篇,承担省、部及校科研项目数十项。获第三届“浙江省杰出法学青年”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