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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税制研究

  2020-06-05 00:00:00  

石油税制研究 内容简介

近年来,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要求,我们进行了多个税收理论与应用课题研究,如资源税制研究、国外燃油税制研究、国家财税分享体制研究、国外企业所得税税制研究、石油暴利税研究等,成果受到公司管理层乃至相关政府部门的肯定。2008年以来,我们又对这些项目进行了重新梳理、拾遗补缺和数据更新。这些成果的取得来之不易,现将其集结成书,与需要的读者们共享。
本书以我国现行石油税收制度的变革要求为出发点,以借鉴国外石油税收制度为主线展开,通过中外分析对比,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从石油税收领域来看,本书无论是在研究的广度上还是深度上,对于我国的石油税制研究与改革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本书较好地兼顾了学术研究和指导实践两方面的要求,且有很强的时效性,如对于我国目前呼之欲出的燃油税,本书进行了超前研究;对于正在进行中的资源税、所得税改革,本书有详尽论述;对于社会争议较大的石油暴利税,本书也进行了深入探讨。
我国石油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当中,国际石油市场环境和国内政策变化频繁,作为国内*大的石油企业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石油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对于石油税制的研究将是一项长期不懈的工作。就本书而言,有进一步深人研究的潜力和要求,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和研究国际、国内石油税制的新变化,适时修订本书内容。

石油税制研究 目录

**章 油气资源
**节 世界油气资源
一、资源概况
二、石油供给
三、石油需求
四、石油贸易
五、供需比较
第二节 中国油气资源
一、资源概况
二、石油供给
三、石油需求
四、石油贸易
五、供需比较
第二章 石油税制
 **节 国外石油税制
一、税制概述
二、主要税费
三、优惠政策
 第二节 中国石油税制
一、税制沿革
二、主要税费
三、税负分析
第三章 资源税制改革研究.
 **节 资源税费构成
一、资源税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矿区使用费
 第二节 资源税费问题
一、并存多资源税费
二、未体现油价变动
三、未体现所有者权益
四、缺乏政策的弹性
第三节 改革设想
一、思想原则
二、方案设计
三、减免方案
第四章 燃油税制改革研究
 **节 燃油税概述
一、燃油税与财政收支
二、燃油税与石油消费
三、燃油税与燃油价格
四、燃油税与道路建设
五、燃油税与环境保护
六、燃油税的配套政策
 第二节 样本国(地区)燃油税
一、税率
二、纳税人
三、课税对象
四、征收环节
五、优惠政策
六、税种设置
七、税收用途
 第三节 改革设想
一、消费现状
二、现行制度
三、方案设计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研究
 **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纳税主体
二、税基
三、税率
 第二节 税前扣除项目规定
  一、资产项目扣除
 二、成本费用扣除
  三、税金的扣除
 四、损失的扣除
  五、其他扣除
 第三节 所得税税收优惠
……
第六章 石油暴利税改革研究
第七章 分税制改革研究
附录1 21个样本国(地区)燃油税简介
附录2 11个样本国分税制简介
后记

石油税制研究 节选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研究
企业所得税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和经济政策工具,在各国税制中均占有重要地位。本章在对世界主要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基本情况、税前扣除规定和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就改革我国企业所得税提出设想。
**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纳税主体
世界各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规定和划分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负无限和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
*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
1.公司形式
德国的公司从法律形式上一般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中至少有一个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为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由这个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对外代表公司和对内领导该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隶属于该承担债务责任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人合公司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仅仅是确定纳税税基的调查主体。因此,对于人合公司收入的税收规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其合伙人应按照出资比例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资合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即与股东个人的私有财产相分离。对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只有资合公司才是德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因此,公司的法律形式决定了其是否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类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和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主体,凡登记注册地或管理控制机构所在地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或其他法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登记注册地和管理控制机构地不在德国境内的,但是其相关收入却与德国境内有着实质上联系的公司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国境内所得纳税。
(1)无限纳税义务纳税人。
下列经济实体负无限纳税义务: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合作社(无论是否注册);互助保险公司;其他依据国内法成立的法定实体,包括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会;协会、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托公司,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于特殊目的而积累的资产;公共机构经营的商业企业。
……

石油税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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