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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原理

  2020-06-05 00:00:00  

经济法学原理 节选


经济法律事实
    **节  经济法律事实的涵义
  背景资料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
称。经济法律事实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之中,经济法律事实一直都在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之中。学者们
对经济法律事实的涵义、构成、经济法律事件、经济法律行为等诸多问题都进行了广泛
的探讨和研究。但总的来讲,研究是不够深入的,主要是沿用了法理学、民法学的研究
成果,个性化的研究不多。即便是对一些新的经济法律行为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也基
本上是浅尝辄止。
    经济法律事实的这种研究现状已经影响到了我们对许多经济法律关系性质以及
产生、发展、变化原因的判断,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应当尽快予以
 改变。
  编者评述
  经济法律事实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研
究应当从两个方面展开:①是有关经济法律事实的基本理论,如构成、模式、表现等。
这方面的研究应当不断深入;②是经济法律事件和经济法律行为的具体研究。这方面
的研究,应当具有经济法的特性,应当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应当有所发现。
    一、法律事实
    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法律关系具有了某种流动性,表现出形成、变更与消灭
的变化过程。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①是
法律规范;②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
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
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可以说,法律规范为法律关系的形
成、变更与消灭提供了可能性的条件,法律事实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提供了
现实性的条件。[1]
    (一)法律事实的涵义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
总称。
  所谓事实,是指一种客观存在或实际存在。
  重点提示:这里的事实:①泛指一切客观存在,不管这种客观存在是否为人们
所发现、所认识;②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之中,但是,从总的发展趋势上来看,这种
客观存在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事实比法律事实的外延要
大得多。在学习中,同学们一定要清楚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同。
    事实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可以与人的活动有关,也可以无关。因此可分为自然事
实和社会事实。事实与通常所说的“事物”有密切关系,但又不尽相同。事实作为一
种存在,它不仅是指“事物”本身,而且包括它们的运动过程。事实所指的不是“事物”
本身,而是它们的客观存在,特别指它们在某时某地的运动过程。事实是由事物、事物
的运动和运动的结果三种要素或三个方面构成的。事物是事实的主体或事实的参与
者,即事实中的角色。这个主体可以是自然界的物体,也可以是人。它(他)们是运动
的发动者或受动者。事物的运动是指事实的主体在事实中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过程,包
括活动的质(种类)和活动的量。运动的结果是指这种运动对客观世界所造成的影
响,包括对自身和对周围事物所带来的变化。[1]
    (二)法律事实的特征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既有相同之处,也有重要区别。相同之处在于,法
律事实和其他事实一样,也是一种已确定的客观存在,因而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性。区
别在于:
    1.法律事实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那些事实。生活事实是否要认定为法律事实只
能以法律为指引。一种事实发生后,是否应当产生法律后果,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承担
何种责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进行取舍、权衡,
消除认识上的分歧作出权威性的评价,将各种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事实用法律规范固
定下来。这样,一旦生活中发生了一定的事实,司法者就可以拿该事实与法律规范中
的行为模式进行比照,以作出法律上的评价。
    在法律看来,有些事实对明确人们的权利义务是重要的,在决定应当如何评价和
对待某种行为、利益和要求时,必须对这些事实加以考虑。如一个人致他人死亡,其进
行这一活动的目的、动机和意识状况等事实,是法律加以规定的,决定其承担什么样法
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而致人死亡所用的刀具是什么牌子的,是法律不加规定的事实,则
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再如谈天、约会、私人友谊等则不适宜用法律去规范,这样,法
律管不着的及不适宜用法律去调整的,就构成了法外空间事实,它们不会引起法律后
果,不具有法律意义。
    2.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那些事实。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意义,故它的出
现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某一被称为法
律事实的事实,肯定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
产生,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或
者说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这一点是事实与
法律事实的又一个区别。
    事实的法律意义怎样界定,这是有关法律事实研究的重要内容。一般认为,事实
的法律意义其实讲的就是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关系。但这仅是事实能否成为法律事实
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一事实能否成为法律事实,还应有两个衡量尺度:①事实和
法律规范有没有关系,事实只有和法律规范有联系才能产生法律意义,所以,法律规范
是存在法律事实的前提;②事实和法律关系能否挂钩,这是从结果的角度来审视的事
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我们就可称之为法律事实。



经济法学原理 作者简介

p> 王兴运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
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西安市物价协会副
会长,西安市国资委专家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专著)、《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
研究》(专著)、《市场三法诸论》(专著)、《公平交易法教程》(合著)、《经济法
学》(主编)等。
    主要论文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牛玉琴等人的法律难题’解
析”、“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问题探析”、“‘人去楼空’的法律思考”、“挑战公
理:法律关系三要素说批判”、“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我国耕地
保护的法律对策”、…假一赔二’论”、“简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浅析经营
者的自主定价权”、“形象代言的法理分析”、&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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