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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问题研究

  2020-06-05 00:00:00  

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问题研究 本书特色

本文将根据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的相关精神,总结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实践经验和教训,吸收借鉴相关专家学者成果精华,在此基础上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研究探讨我国企业国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分析国内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对国内社会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危害,并就目前国内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对改进我国所得税反避税提出建议。

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企业所得税的各种避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特别纳税调整是进行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授权性法规。本书从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等方面介绍了企业所得税避税原理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规定,并在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避税现状、反避税实践和国际反避税措施基础上,对加强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适合企业财务人员和财会专业学生阅读。

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问题研究 目录

**章 避税与反避税概述
**节 避税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反避税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避税现状分析
**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避税概况
第二节 我国企业避税行为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
第四节 企业避税的发展趋势
第五节 企业避税的效应分析
第三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实践
**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立法回顾
第二节 我国反避税的实践与探索
第三节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前我国反避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内容及其创新和影响
**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三节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
第四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创新
第五节 新税制对企业避税方法和途径的影响
第五章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节 特别纳税调整概述
第二节 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节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第四节 资本弱化管理
第五节 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六节 “紫金富豪避税门”之特别纳税调整分析
第六章 反避税措施的国际比较
**节 发达国家反避税的主要措施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区)反避税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国外反避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第七章 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节 新税法时期加强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要求
第二节 新税法时期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面临的挑战
第三节 新税法时期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附录
附录一 企业所得税新旧税法对照表
附录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参考文献

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问题研究 节选

《基于新的反避税问题研究》内容简介:企业所得税的各种避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特别纳税调整是进行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授权性法规。《基于新的反避税问题研究》从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等方面介绍了企业所得税避税原理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规定,并在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避税现状、反避税实践和国际反避税措施基础上,对加强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适合企业财务人员和财会专业学生阅读。

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问题研究 相关资料

插图: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汇》对避税所下的定义是:“避税一词指的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该词含有贬义,通常表现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活动的巧妙安排,钻税法上的漏洞和缺陷,以谋取税收利益。”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的解释与此类似:避税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的差异,难以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是不直接与法律相抵触的。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税法学者也大多明确将避税与节税相区分,认为避税仅是滥用法律形成的方式谋求不正当减轻租税负担的行为。如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从滥用私法形式、背离立法意图的角度来界定税收规避现象。他认为,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件已把各种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类型化,这些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在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规制下,可以自行选择某种法律形式以达成一定经济目的或实现一定经济性成果。如果纳税人选择通常所不用的法律形式,不但在实质上实现了所预想的经济目的乃至经济性成果,而且还回避掉了通常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相对应的课税要件,从而减轻或排除了他们的税收负担,此即为避税。清永敬次认为:“税捐规避乃指纳税人不选择税法上所考量认为通常之法形式(交易形式),却以选择与此不同的迂回行为或多阶段行为或其他异常的法形式,来达成与选择通常的法形式之情形基本上同一的经济上效果,而同时减轻或排除与通常的法形式相连结之税捐上负担。”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纳税义务人以明显不合常规的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避税。陈清秀认为,“税收规避乃脱法行为之下位案型,所谓脱法行为乃是存在于:某人所为之行为,虽然符合或抵触法律之目的,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加以适用的情形”;“税捐规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私法上法形式之选择可能性,从私经济交易之正常观点来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选择通常所不使用之法律形式,于结果上实现所意图之经济目的或经济成果,但因不具备对应于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课税要件,因此减轻或排除税捐负担”。

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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